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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工头”带民工以拖欠工资为由堵工如何解决?
“包工头”带民工,以拖欠工资为由,堵工,如何解决

案情简介:

某房开公司将开发的一栋商品房发包给某建筑公司修建,建筑公司又将劳务分包给“包工头”刘某,由于工程材料的质量问题迟迟没有竣工。房开公司与建筑公司未进行竣工结算,但房开公司认为已经付超工程款。“包工头”刘某以拖欠民工工资为由带领一帮人到工地堵工,并通过劳动监察大队索要民工工资,请问该如何解决?

    律师咨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作为房开公司而言,本案中“包工头”相当于实际施工人的地位,如果房开公司不欠建筑公司的工程款,则对包工头不承担付款义务。房开公司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提供相关付款依据,证明不再欠付建筑公司工程款。同时,“包工头”带人堵工是不恰当的,可以通过司法机关寻求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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