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分包,是指工程总承包人将其总承包的某一部分工程或某几部分工程,再发包给其他的承包单位完成,与其签订总承包合同项下的分包合同。在总承包与分包相结合的承包形式中,存在着总承包合同与分包合同两个不同的合同关系。《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依据《建筑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施工分包的条件是,一是总承包人只能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人,并且所分包的工程内容不是所承包的主体结构工程,二是总承包人分包工程必须经发包人同意,除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此有约定,三是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施工分包与劳务分包之区别: 1.合同性质不同。 施工分包合同的标的是工作成果,属于完成工作成果的合同;而劳务分包合同的标的是指提供一定技能的劳务,属于提供劳务的合同。 2.对分包人的资质要求不同。 劳务分包的承包人需要具有相应的劳务资质标准;工程分包的承包人需要具有工程施工方面的资质标准。 3.限制条件不同。 劳务分包不须经发包人(总承包人)同意或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约定,而由劳务发包人与劳务承包人在签订的劳务合同中约定即可;工程分包必须经发包人的同意或者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约定。 4.计价方式不同。 施工分包人的工程款通常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台班费、管理费、利润和税金;而劳务分包人的劳务报酬主是人工费、简易机械设备费、管理费、利润和税金组成。另外,前者可以采用固定价、可调价以及成本加酬金价;而后者主是要固定劳务报酬价,不同工种计时单价或计件单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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