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劳务分包人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如果将工程劳务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包工头”,所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就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资质标准》规定了十三种劳务分包资质:一、木工作业、二、砌筑作业、三、抹灰作业、四、石制作、五、油漆作业、六、钢筋作业、七、混凝土作业、八、脚手架作业、九、模板作业、十、焊接作业、十一、水暖安装作业、十二、钣金作业、十三、架线作业。因此,建筑企业分包时,一定要审查分包人的资质证书、企业营业执照等,看是否具备相应的劳务分包资质。 其次,建筑施工企业不能以劳务分包形式行实质上的工程分包,否则将会被认定无效。 工程劳务分包是指分包劳务作业,而不包括材料供应等合同义务。如果双方签订劳务分包合同,但明确由分包人承担属于工程专业分包范围的内容,则会被认定无效。 再次,劳务分包企业不能再行分包。 《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如果劳务分包人再次将其分包的工程内容分包给他人,则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是无效的。 上述合同一旦被认定无效,如果建筑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则发包人或劳务分包人则会因过错而被判担责。同时,对于分包人所雇请的工人出现工伤事故,也会被判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对于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人所拖欠的民工工资也会被判承担连带责任等。 因此,建筑施工企业及劳务分包企业在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及履行合同过程中,要注意防范相应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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