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咨询:某包工头承接一钢构工程,将油漆工作分包给一自然人,后者雇请的员工作业时摔伤,问包工头应否担责? 律师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资质标准》第五项规定了“油漆作业分包企业资质标准”,即承接油漆劳务是需要资质的,由于受伤员工的雇主没有资质,因此,一旦受伤员工起诉,某包工头将会被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律师提醒:由于国家对劳务分包有资质要求,而劳务承包人有无资质,分包人或者总包企业的承担的法律风险是完全不一样的,因此分包给有资质的企业是完全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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