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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公司避开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结算是否有效?
建筑公司,避开,实际施工人,发包人,结算,是否有效

问题的提出:我们挂靠某建筑公司承接房开项目建设工程,建筑公司出具了由我们负责施工、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主结算的委托书。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建筑公司避开我们直接与房开公司进行结算,结算金额大大缩水,严重损害我们的利益,请问建筑公司与房开公司的结算是否有效?

 

律师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该司法解释赋予了实际施工人这一主体独立的法律地位。实际施工人与承包人、发包人之间存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避开实际施工人所为的结算行为对实际施工人无约束力。

 

参考判例: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王志德与盘锦辽河油田晟峰建筑安装工程处、盘锦晟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天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10)辽民一终字第168号】。一审法院认为:“晟峰工程处将魏家小区21#31#住宅楼及B5公建建设施工等项目委托给王志德、金天昌,由王志德、金天昌全部履行了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与晟华公司形成了事实的权利义务关系,王志德、金天昌为实际施工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王志德、金天昌以其个人名义主张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关于晟峰工程处与晟华公司进行的决算,虽晟峰工程处与晟华公司予以确认,因王志德、金天昌未参与,有可能损害实际施工人利益,不具有证据效力,一审法院不予采信,晟华公司与晟峰工程处及王志德、金天昌之间的工程款数额应以司法鉴定确定的工程造价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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