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社保费、公积金费以及税费不是在工程总价款之外另行增加计算的费用,虽属施工单位的经营开支,但确系案涉工程的成本,属于工程价款的一部分,施工单位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情简介:荣县金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自贡市东焰鞋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双方结算的工程款中的社保费、公积金费以及税费575037.42元属经营开支费用,并非工程款,不属于优先受偿的范围。金镪公司向最高院申请再审。 最高院裁判意见: (一)关于优先受偿权的范围。一审法院委托四川协合土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案涉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进行评估,作出川协合房评(2014)Z073号《房地产评估报告》,载明:评估总价为1749万元,其中厂房、库房完工面积12728.86平方米,总价为1048万元;土地面积27506.49平方米,评估地价701万元。在建工程在整体处置在建工程和土地的价款中,占比应为59.9%。本案在建工程及土地的实际拍卖总价款为1410万元,故在建工程的实际拍卖价为844.59万元(1410万元×59.9%)。二审应以实际拍卖总价款1410万元的59.9%为比例计算金镪公司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不得超出的范围,其以应当用于保障优先权的拍卖实际收取款项7860871.58元的59.9%计算金镪公司优先受偿权的范围不当,应予纠正。 (二)关于575037.42元社保费、公积金费以及税费的扣除。再审审理中,双方确认,竣工结算的工程总价款为7269259元,575037.42元社保费、公积金费以及税费不是在工程总价款之外另行增加计算的费用。因此,该575037.42元虽属金镪公司的经营开支,但确系金镪公司建设案涉工程的成本,属于工程价款的一部分,一、二审将该575037.42元从工程价款中扣除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法律规定: 《合同法》 第二百八十六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三、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 (建标[2013]44号) 一、《费用组成》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按费用构成要素组成划分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见附件1)。 (二)为指导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计算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将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按工程造价形成顺序划分为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见附件2)。 参考案例:《荣县金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自贡市东焰鞋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案》(2018)最高法民再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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