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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控制挂靠施工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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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挂靠行为,建设部《1999年整顿和规范建设市场的意见》规定:根据《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凡通过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工程任务的,均属挂靠承接工程任务,包括无资质证书的单位、个人或低资质等级的单位,通过种种途径和方式,利用有资质证书或高资质等级的单位名义承接工程任务。
  其判定条件是:(一)有无资产的产权联系,即其资产是否以股份等方式划转现单位,并经公证;(二)有无统一的财务管理,不能以“承包”等名义搞变相的独立核算;(三)有无严格、规范的人事任免和调动、聘用手续。凡具备上述条件之一的,定为挂靠行为。

虽然挂靠行为被法律明文禁止,但现实在要杜绝挂靠现象相当困难,因此,施工企业应当从以下几方面控制挂靠的风险:

首先,对于挂靠人的资金、实力、诚信等方面作调查,严把挂靠关。对于没有管理经验、资金实力不强或者此前有过违约行为等不良记录者应当不同意其挂靠。

其次,加强对项目经理部公章的管理。项目部一般都有印章,并用于材料采购、甚至劳务分包等,并且项目部的章签订的合同,法院一般会认定为表见代理,最终判令施工企业承担责任,因此,必须加强对项目部印章的管理,否则可能会带来无尽的负担。

再次,加强对项目部材料采购及民工工资支付的管理。挂靠给施工企业带来风险主要来自赊欠材料款、拖欠民工工资以及安全事故造成的损失和业主方违约等。即使公司对项目部印章进行严格管理,甚至在印章上注明:“此章仅限于资料编制用途”等字样,但由于挂靠者负责实际的施工管理,业主的例会、报进度、领取进度款等事宜都会由其办理,如果不加强管理,即使没有加盖项目部印章,就是由挂靠者签字的材料买卖合同等都会被认定为职务行为,最终由施工企业承担责任。因此,必须加强管理,适时予以控制。

最后,为了最大限度地减少风险,施工企业最好能让挂靠者提供担保或者交纳一定金额的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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