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我要咨询 法律法规 建筑工程合同 欠款与结算 工程变更与增减项
质量与保险 挂靠纠纷 转包与违法分包 招标投标 勘察设计 监理纠纷

滚动公告

供求信息

访客留言
[12-28]想找建筑和地产&n
[6-4]招标项目合同签订后
[4-22]建筑工程合同中约定
施工企业如何控制闭口价的法律风险?
施工企业,如何控制,闭口价,法律风险

所谓闭口价是指固定总价,这种计价方式一般适用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按照该规定,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以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的,如果明确了风险范围的,在风险范围内由承包人承担,风险范围外的,按合同约定予以调整;如果双方未约定风险范围,一般由承包人承担。并且,承包人在承包范围内要求鉴定的,不予同意。

对于闭口价的合同并非绝对不能调整,关键在于双方合同约定,因此,施工企业为控制闭口价的法律风险,首先在投标报价过程中,应当以施工图为基础,尽量不要以扩初图等为基础报价,因为扩初图完全可能被改动,在此情形下采用闭口价的风险相对较大。因此,务必明确工程设计完整清楚。同时,对于工程周围环境要素进行仔细的踏勘,做好施工方案,对于可能发生的文明施工措施费、赶工措施费等有充分的认识。其次,建议在合同中增加:“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施工所需建材,如其中一种建材的政府指导价(建议明确发布指导价的政府部门)上涨或下跌幅度超过10%,双方应于指导价发布后十日内根据该指导价对原合同金额进行相应的调整。”再次,在合同中不要使用“不管任何情形,合同总价不得调整”等表述,避免与增加的条款相矛盾。


专业律师:
分享到:
版权所有:济南建筑工程律师|济南建筑工程律师王勇|济南建设工程律师|济南建筑工程欠款律师|济南工程纠纷律师   单位地址:济南市经七路758号连城国际大厦A座301室,山东诚信人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573782679 传真: Email:13475953851@163.com
浏览次数 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