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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是否作为合同的组件?
招标文件,是否作为,合同的组件

笔者在为顾问单位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当业主方和承包方因合同发生分歧时,业主方经常以招标文件作为解释合同的依据。对于招标文件是否应当作为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笔者持否定态度,理由如下:

首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并未将招标文件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2.1款规定: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FIDIC施工合同条件也没有将招标文件列为合同组件。

其次,招标文件属于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不应当作为合同组成部分。

按照通说,业主发出的招标文件属于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即发出投标书)的意思表示,不符合要约的条件。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订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因此,招标文件作为要约邀请,不属于合同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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