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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保期质量索赔制胜秘籍
工程质保期,质量索赔,制胜,秘籍

能源项目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一般均有关于质量保证金的约定。通常情况下,工程进入质量保修期后,如果出现质量问题而施工方怠于履行保修义务,业主会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然后向施工方提出质量索赔(即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维修费用)。但是在实践中这一过程往往并不顺利,双方经常对工程质量问题是否存在及维修金额发生争议,各执一词,甚至诉至法庭。由于能源项目通常标的金额较大,如对质量索赔处理不当,可能会对能源项目的业主造成较大损失。因此,业主需要对质保期质量索赔的方法及相关注意事项加以重视。那么,能源项目的业主在质量保修期进行质量索赔时,应当注意哪些问题?是否能提前预防争议的发生?阳光所项建业务部赵伟律师将结合近年来的办案经验,为您进行总结与分享。  一、发送保修通知履行告知义务  在业主与施工方签订的质量保修书中通常会约定,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问题时,施工方接到业主发出的保修通知后,应当在指定期限内到场进行维修并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完毕。如施工方未如约履行保修义务,业主则可另行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一切费用由施工方承担。保修通知不仅是业主启动保修程序的标志,更是向施工方履行告知义务的重要证据,直接关系到在施工方怠于履行保修义务时,业主能否主动维修并向施工方成功索赔。  实践中,由于业主通常只采用电话通知维修,故当双方发生争议,业主需要向施工方追究违约责任或另行委托第三方维修时,经常出现业主无法举证其已按约定行使告知义务,从而使索赔处于被动局面的情况。因此,业主在发现保修事项后,除了应第一时间电话通知施工方外,还应同时发出书面保修通知。保修通知中应具体列明待维修的质量问题,并明确施工方应到场的具体时间(一般应与质量保修书中约定的到场时间一致)。同时也要注意,保修通知应按双方约定的地址或电子邮箱有效送达,并保留寄出的快递单及签收记录或相关电子邮件。  二、提前进行证据保全及质量鉴定  在向施工方发出保修通知后,如果施工方未到场维修,或多次到场但未解决问题或拖延维修,业主往往会直接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实践中业主常常由于维修心切,在找到第三方维修单位后,马上会开始进行修复工作,并将已发生的维修费用从施工方的质量保证金中扣除。但是,施工方通常并不认可业主的做法,在约定的质量保证金返还时间到期后,仍然要求业主返还质量保证金甚至提起诉讼。此时,法院一般会要求业主对已发生维修的具体质量问题是否存在,质量问题的责任方是否属于施工方,已发生维修费用的合理性进行举证。由于事过境迁,业主此时往往只能拿出几张维修前现场的照片,其它方面均无法有效举证。导致已发生的维修费用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有鉴于此,业主在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之前,应当非常重视对质量问题的证据保全。严格来讲,对于已发现的质量问题,业主除了应自行拍照或录像保存,最好能聘请有相关资质的权威鉴定机构进行质量鉴定。鉴定机构将对工程质量问题进行现场勘测,在鉴定报告中记录质量问题的具体位置及状况(通常会配以图文),并对质量问题的成因做出判断。为了增强业主单方证据保全的证明力,必要时还应聘请公证机构,在质量鉴定机构现场勘测的同时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另需注意的是,在进行质量鉴定与公证前,应提前书面通知施工方、本工程的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参加,并由设计单位与监理单位对质量问题的成因发表意见,形成书面会议纪要。  三、确保维修范围及标准合理可控  在确定质量问题是由施工原因造成,并进行证据保全之后,如果未经施工方同意直接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在发生争议时业主通常会面临施工方关于维修费用合理性的抗辩。实践中,业主基于维修费用最终将从施工方质量保证金中扣除的预期,经常会提高维修标准,进行“过度”维修。例如,当屋面防水层漏水时,采用一般修补方式可解决时,有些业主为了彻底解决问题,会整体重做防水层。由此,当业主无法举证该维修费用属于合理标准时,超额部分的维修费用将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为了避免维修费用合理性的争议,业主在委托第三方维修之前,应当在进行上述质量鉴定时,要求鉴定单位同时出具维修方案(该维修方案最好能同时得到本工程设计单位的书面认可),并聘请造价鉴定机构按照当前市价标准对该维修方案出具维修造价,然后由业主在该维修造价范围内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此外,业主也可通过市场询价(或招标)的方式确定维修造价及第三方维修单位,只要该维修造价与市价标准相比没有明显过高情况,通常也可得到法院支持。  四、权衡得失灵活应对预防至上  由上可知,当工程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生质量争议时,业主要实现对施工方的成功索赔并不容易。如果忽视维修前证据保全等事项,将使业主在诉讼中处处被动,并最终很可能导致已支付的维修费用不能从质量保证金中全额扣除或不能得到全额补偿。但是,从另一方面来看,如果在维修前就严格进行相关鉴定甚至公证程序,又常常会因为繁琐的程序而影响维修效率,并且在紧急情况下如迟迟无法启动维修,还可能导致更大损失。因此,在面对可能发生争议的质量问题时,业主需根据质量问题的严重程度,结合与施工方的沟通状况等因素,对涉诉可能性及结果做出相应的估计,从而做出权衡。对于严重质量问题,可能涉及大额维修费用,且业主与施工方之间矛盾已激化时,除非紧急事项必须进行及时维修,否则建议严格按本文方式进行维修,以确保业主权益能够得到有效保障。  最后,应注意尽量通过事先约定,避免和降低发生质量索赔争议的可能,或者保证业主在发生索赔时处于主动地位。对于比较重要的工程,建议业主在与施工方签订质量保修书时,对保修条款进行细化。例如,可约定业主有权指定修复完成期限,施工方如需延长期限需申请延期并由业主审核;施工方在维修前应向业主提交维修方案并经业主审核;业主方有权在咨询专业机构后提出自己的维修方案等条款。从而使保修过程更具操作性,减少业主方采取相关措施而不被法院认可的可能。同时,也可设置一些有利于业主举证的条款,将业主的举证责任以约定方式转移至施工方。例如,可约定施工方有义务在维修前对维修事项进行全面拍照并做书面记录,照片及记录在提交业主审核后,双方各保留一份,如施工方未提交而导致维修事项今后无法查清时,施工方应自行承担全部责任;还可约定业主在委托第三方维修时,维修方案应按业主与设计监理单位商定的方案执行,修复费用由业主进行市场比价后确定,无需再征求施工方意见等条款。从而在双方发生争议时,最大程度的减少业主的举证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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