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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与风险防范
建设工程合同,签订,风险防范

——关于工程师、项目经理权利义务条款进行一项建设工程,发包人和承包人均需要派出人员参与,所以涉及人员非常繁多,在具体施工过程中,工程师和项目经理是施工现场的重要角色,关系的工程的顺利施工和竣工。99版施工承包合同对其相应的权利义务作出了明确,但目前我国建设市场中,很多情况下漠视了工程师和项目经理的权利


义务,由于漠视和不规范操作,往往形成争议,产生纠纷。对于建筑企业而言,应当在合同签定和履约管理中重视如何适用工程师和项目经理的权利义务。

一、发包方派遣的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

99版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通用条款中对工程师的权利义务作出了模糊的规定,并载明工程师所行驶的职权在专用条款中予以明确,但很多建筑企业认为此并不重要而予重视,在合同谈判阶段和施工阶段不作出明确的沟通和实际的实施,这是非常错误的。为此,建筑企业应当在合同签署谈判或施工过程中作到以下几点,以便对今后工程进行和结算有利。

1、签定合同时,如果有工程监理单位,必须在合同中明确载明监工程师的姓名、职务、监利职权;如果没有监理单位,那么发包人指派的工程师的姓名、职务和职权应当予以细致明确。

2、现实中有的发包人工程师可能会指派代表,若指派代表,建筑企业应致函发包人确定该代表的相关姓名、职务和职权范围,避免随意确定工程重要事项,造成争议。

3、除了工程师外,明确发包方派遣到工地的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特别是将具有变更、签证、价格确认等认可权的人员、签认范围、程序、生效条件等作出清楚的规定,防止无效签字所带来的损失。

4、施工过程中,对于比较重要的文件来往,比如签证函、价格确认函、隐蔽工程验收函、工程设计变更、材料变更、工程部分结算文件等文件,在想发包人确认时,必须以合同中载明的有权确认的工程师或相关管理人员进行确认,切不可让无权确认人员确认。

二、承包方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是建筑企业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其代表承包人与发包人进行联系、处理合同履行中有关一切重大事宜,负责全面组织项目的实施。许多建筑企业,在签署施工合同中明确了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和职权,但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却以非项目经理人员行使项目经理的职权,导致了许多来往函件无法律效力,最终导致了工程相关事实确认和结算的难度增大,甚至导致材料商的起诉,对此,建筑企业应当作好以下几项工作:

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位、职权应当在合同专用条款中予以明确载明,如果项目经理下有现场施工人员具体负责组织施工,那合同也要具体明确对施工人员姓名、职位和职权等,一方面便于发包人了解工程具体负责人,另一方面便于工程施工过程中相关管理人员的职权和与发包人联系的权利解决。

2、对于工程相关材料的进场、价格的确定、质量问题等重大与材料商的交涉问题,一般应当由项目经理进行确认,但在项目经理授权的情况下,也可有被授权的施工人员负责处理,这也需要在相关材料合同中予以明确,避免因材料问题导致工程质量追究或款项追讨。

3、致于发包人的重要文件,比如工程签证、设计变更、价款变更、材料更换、部分结算、隐蔽验收、最终结算报告等,一定要由项目经理签署并发出,而不是由相关管理人员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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