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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建设工程招投标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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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1999年8月30日制定的《招标投标法》是招投标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律,分6章68条,依次为:总则、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中标、法律责任、附则。
 

  招标阶段,原国家计委制定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规定必须招标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规定招标公告的发布方法,《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规定自行招标事宜;建设部制定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规定招标代理机构的条件和资格等级。评标阶段,七部委制定的《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规范评标活动。
   建设工程涉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货物采购等阶段,不同阶段的招投标活动均由相应法律调整。勘察设计阶段适用八部委制定的《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施工阶段适用七部委局制定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货物采购阶段适用七部委局《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建设工程按照内容可分为房屋建筑、市政、公路、水利、铁路等工程项目,不同项目的招投标还应当分别适用主管部委的行政规章。如建设部对房屋建筑制定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对公路工程制定了《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评标工作细则》、《《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市的人大、人大常委会和政府可以根据本区域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关于招标投标活动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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