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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清引发合同价款调整的4大变更因素,有效避免结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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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变更类因素是结算纠纷产生的主要途径,下面梳理出变更类因素对总价合同价款的具体调整方法,为预防和处理总价合同下变更类结算纠纷提供了借鉴和依据。

1
工程量偏差引起总价合同结算价款调整

      13版《清单计价规范》条文说明第9.6条对于工程量偏差项目调整综合单价的理由,给予了明确解释,也确定了工程量偏差综合单价的调整原则,即维护合同公平。在第9.6.3条中,将工程量偏差调价幅度规定为15%,若工程建设过程中,工程量增减未超过15%,则综合单价不调整,若工程量增减超过15%,则应调整综合单价。如果在合同中对于工程量偏差的幅度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则可以按照13版《清单计价规范》中的规定处理,即工程量增加超过15%时,综合单价调低,工程量减少超过15%时,综合单价调低。

       基于13版《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考虑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利益,进而促使工程的成功完成的原则,确定工程量偏差的综合单价。

       1)工程量增加超过15%时,以维持原利润率为调整原则对综合单价进行调整。

       超出部分综合单价=(超出部分总成本+超出部分利润)/超出部分的工程量

       超出部分总成本=超出部分总变动成本+超出部分总固定成本

       超出部分的利润=原工程量清单利润率×综合单价×超出部分工程量

       2)当工程量减少超过15%,同样对综合单价的调整以利润率为主要调整目标,将剩余部分工程量所对应的综合单价中单位工程量获得的利润率维持为原工程量清单中的利润率不变,按照如下公式进行调整:

       剩余部分综合单价= (剩余部分总成本+剩余部分利润)/剩余部分的工程量

       剩余部分总成本=剩余部分总变动成本+剩余部分总固定成本

       剩余部分利润=原工程量清单利润率×综合单价×剩余部分工程量

       由此可见,由工程量偏差因素引起工程价款发生变化的风险,是由发承包双方共同承担的。在一定范围内不调,超过该范围则可调。超出偏差范围,合同价款按照上述方法进行调整。
2
工程变更引起结算合同价款调整
       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形成的总价合同下,若在施工过程中发包方提出工程变更,进行价款调整时,需识别变更的具体内容,若是增加工作内容,则变更工程分部分项工程费为合同价款调整值;若为减少工作,则分部分项工程费为合同价款调整的减少值;如变更为改变工作内容,则分部分项工程费需减去原该项工作分部分项工程费,得到合同价款调整值。
3
项目特征不符引起结算合同价款调整
       项目特征不符分为项目特征描述错误和项目特征描述不完备两种情况,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形成的总价合同,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当出现这两种情况引起结算纠纷时,应依据4.2节确定项目特征不符部分的综合单价。由于该因素引起的结算纠纷,在实际价款调整中,可选择调价差,即工程量清单中项目特征不符的项目新确定的综合单价与原投标报价时的综合单价做差,乘以对应项目特征不符的工程量,即得到合同价款的调整值,即:合同价款调整=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新综合单价-原综合单价)。

       项目特征不符往往是由于工程量清单编制人员的现场经验及编制水平不足,或者是编制过程中疏忽大意等原因,导致了项目特征描述错误,或者是与设计图纸或施工条件不相符。发包方作为主要责任方,要承担此责任与风险。为尽可能的控制此类风险,发包方一方面要从自身做好招标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工作,同时也要和承包商积极地沟通和协调,保证施工工作的顺利进行。
4
工程量清单缺项引起结算合同价款调整
       对于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缺项引发的价款的调整,13版《清单计价规范》中做出规定,具体规定如下:在合同履行期间,因为工程量清单中漏项、缺项问题,或者是新增清单子目的原因,使得工程量发生变化,其综合单价确定原则应按工程变更的价款调整原则进行确定。因此,总价合同下由于工程量清单缺项原因引起的价款调整值为缺项部分的工程量乘以该缺项部分的综合单价。

       清单缺项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下的特有产物,为避免此类风险,发包方在招标编制工程量清单的过程中,编制者应仔细核对图纸与工程量清单,谨防清单漏项事宜,减少施工过程中与变更工作,同时也将降低与承包方发生价款纠纷的概率。


来源:《工程经济》2016年 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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