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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工程量计量纠纷
如何认定,工程量,计量纠纷

2008年1月,中山公司与深安公司就中山厂房工程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了工程总建筑面积21500平方米,合同价款6800万元,并对工程范围、开工日期、造价调整、合同解释等条款进行了具体细化。在施工过程中,双方因工程进度款、工程质量、工期等问题产生矛盾,后中山公司先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深安公司承担工程逾期违约金、履行工程整改义务并配合提交工程竣工验收资料,深安公司则就工程及工程增量部分向法院提出欠款反诉请求。

庭审中,中山公司提出设计图纸没有发生原则性变更,同时,合同价款之外的部分漏报工程、未经监理公司或建设单位确认的工程量均不应计入造价。

深安公司则认为,其实施了增加工程,虽未经监理公司或建设单位认可,但应根据客观实际计入工程总造价。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约定调整工程造价的因素不限于“经发包人或设计人提出并经发包人确认的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增减”还包括“实际工程量与报价确认的工程量之间的量差、新增项目等因素”,因此中山公司认为未经监理公司或建设单位确认的工程不是增加工程的理由不能成立,遂判决支持了深安公司的部分工程款反诉请求。

律师点评:本案的焦点是6800万元的合同款所对应的工程量应以什么文件作为计量基础?

工程量的计量是明确工程造价的基础,除非双方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闭口总价的施工范围,否则在工程实践中因承、发包双方就工程量计量约定不明而产生的纠纷时常发生。同时,即便明确了闭口总价所针对的施工范围,也会因施工过程中设计变更或发生一方提前终止合同就已完成部分工程量产生计量纠纷。可分为图纸包干、清单包干两种有所区别的处理方式。

鉴于工程项目的复杂性,当前的施工合同往往以可调价格的方式,在明确一个基本合同价以外约定在出现设计变更时工程量增减的计价方法。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却可能因最终工程款结算发生计量争议。

浙江省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的通知第10条:“双方当事人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形成的补充协议、会议纪要、工程联系单、工程变更单、工程对账签证及其他往来函件、记录等书面证据,可以作为工程量计算和认定工程价款的依据。”故而法院对中山公司提出的“未经监理公司或建设单位确认的工程量不是工程增量”的理由未予支持。

综上,计量依据的关键须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即首先是以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根本依据。其次,结合工程实践惯例,根据客观事实评判合理性。

来源: 大江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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