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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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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建筑业已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之一。然而建筑业发展的过程中也暴露出我国关于建筑市场的各项配套法律法规严重滞后、政府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范围和力度也存在漏洞和薄弱环节、卖方市场的走势造成合同主体地位的不平等问题。上述原因直接导致建筑业市场中存在大量的不规范行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层出不穷,特别是以建设工程价款纠纷作为主要诉因引发的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本文拟重点探讨和解析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纠纷以及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以期能抛砖引玉,求教于业界同行。
  一、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纠纷案件概述
  (一)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纠纷案件的特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承包人接受发包人的委托,完成建设工程施工任务,发包人支付相应工程价款所签订的合约。在司法实践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最为常见,诉因一般为发包人拖欠工程价款、承包人逾期竣工、工程质量存有缺陷及合同中途解除等,而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因建设工程价款纠纷而引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有其自身的特点:
  1、价款争议标的额较大。由于建筑工程项目标的物的特殊性决定了工程造价数额较大,动辄数十万、数百万、数千万、数亿元,特大型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可达数十亿、上百亿元人民币。同时案件当事人争议标的额通常也会从数十万到数千万,甚至上亿元人不等,因此建设工程价款纠纷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经济利益。
  2、工程价款的计算专业性强。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往往对工程价款的计价范围、计价标准、计价方法上存有争议:一是在工程范围的确定上,是合同范围内,还是合同范围外?是否存在重复计量计价等。二是在工程价款的计价标准和方法确定上,是固定价格,还是可调价格?是按定额标准,还是市场价计价?特别对于工程变更较大或合同中途解除或终止的,价款结算更为复杂。由于工程价款的计算专业性强,通常情况下,须由审判机关委托专业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对涉案工程价款作出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3、法律关系复杂。在工程价款结算纠纷案件中,涉案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错综复杂。案件事实及结果不仅直接关系到发包人与承包人的利益,而且也涉及到各专业分包、劳务分包,材料设备商,甚至监理、设计单位的切身利益;而且大多诉讼中既有本诉,又有反诉,必须首先理顺明确各方之间的法律关系。
  4、案件涉及难点多。实践中,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纠纷案件审理涉及难点较多,不仅程序上涉及案件管辖、诉讼参加人、本诉与反诉、反诉与抗辩、证据质证与司法鉴定等,而且实体上往往涉及合同效力、工期延误、质量缺陷、索赔责任的认定及工程价款的计算等等。
  5、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从案件表面上看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纠纷案件当事人仅为发包人、承包人,但其背后会间接涉及到各专业分包商、劳务民工、材料设备商及房屋业主等社会群体。稍有不慎极易激化矛盾,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影响社会的稳定。尤其是拖欠工程款直接影响到为数众多的农民工工资,应引起高度重视。
  (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纠纷案件的成因及趋势。
  工程价款是承发包双方经济利益的直接体现。因此工程款款纠纷是工程建设过程中常见的一种纠纷,很多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中出现的其他种类纠纷,大多都会最终量化为合同价款的纠纷。在我国建设工程领域,造成工程价款纠纷的原因是很复杂的概括起来大致有如下几点:
  1、建筑市场呈现卖方市场走势,导致合同双方权利失衡。
  我国目前的建筑业市场,呈现严重的卖方市场态势。由于房地产市场的蓬勃发展,作为卖方的发包人一方始终处于优势地位。这种合同权力义务的不对等,导致承包人为获得承建机会而被迫接受许多不利条件,如较低的合同价格,较短的工期,较高的质量标准,甚至垫资、让利等等。为此承包人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往往会抓住机会尽可能从发包人一方争取更多的工程价款以维持成本或争取利润,实际上工程价款也往往会大大超过发包人的预期。由于承包方的很多价款支付要求和主张得不到发包人的认可,则必然导致发生工程价款结算纠纷。
  2、建设工施工程序的不规范,往往引起的工程造价失控。
  随着房地产业的迅猛发展,建设项目数量骤然增多,由于利益的趋势使得许多建设方违规操作,“先开后议”、“先干后签”较为常见;加之现有的设计力量无法满足市场的需要,为加快建设速度争取早日获得收益,许多工程采取边设计、边施工、边修改的办法。这种“三边工程”导致施工过程中工程造价处于一种失控状态,最终造成施工程序的混乱、建筑成本增加及工程结算难办的局面,工程价款纠纷也在所难免。
  3、当事人法律意识谈薄。
  从司法实践的案例来看,当事人法律意识谈薄也是导致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纠纷不断出现的重要原因。首先,表现为当事人的合同意识谈薄。在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经常出现约定不明、相互矛盾的条款,极易引起纠纷;其次,表现为当事人的证据意识淡薄。在合同履行中,无论是否有授权,随意在工程量、材料单、洽商单、签证单上签字,另一方面又不注重保存原始证据,发生索赔事件和损失缺乏证据佐证。再次,表现为当事人合同法律意识淡薄。对于延误工期、逾期付款、质量缺陷等违约责任不认识、不重视,任意违约,随意承诺。
  4、建设资金不足或资金被挪用。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纠纷大多因发包人迟延付款、迟延结算、长期拖欠工程款所引起,其直接原因系建设方投资资金不足,盲目开发建设项目或占用建设资金挪作它用所为。据统计,在拖欠工程款的构成中,由于资金先天不足的原因形成的欠款占工程价款纠纷案件约80%以上。突出地反映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上,由于房地产业的利润空间大,一些开发企业抱着“先拿项目再说”的心态,不管有无资金能否筹集资金,采取以土地使用权作抵押贷款、要求施工企业垫资施工、用预售房款维持建设“空手套白狼”的手法。造成建设中资金根本不能如期到位,最终导致建设工程价款纠纷案件发生。
  5、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纠纷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且难度加大。
  一方面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房地产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的逐渐增加,建筑业市场竞争会更加激烈,相应以建设工程价款纠纷为主要诉因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也将逐年增长。另一方面随着法律法规的不断出台,当事人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其熟练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权益的能力不断增强,由于当事人之间的是非责任不是泾渭了明,因而无论案件代理还是案件审理难度都会不断加大。
  (三)研究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的必要性。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是施工合同履行中的重要内容,是施工合同中各类经济关系的综合反映,它制约合同双方的经济利益,因而常常成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焦点。因此,研究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中的法律问题,及时完善和解决有着非常的现实意义。
  1、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纠纷已成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主要类型。
  在司法实践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诉因一般为:招投标后引发的合同订立纠纷、工程签证索赔纠纷、工程质量纠纷、工程延期纠纷、施工分包纠纷、工程价款结算纠纷等。据不完全统计,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纠纷已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60%以上,成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主要类型。
  2、有助于提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法律意识。
  在工程建设领域,一方面体现出我国相关法律制度不够健全、具体实施起来可操作性差;另一方面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发承包双方法律意识淡薄,无视法规的存在。作为发包人,不顾工程实际情况,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任意提出苛刻条件,以达到减少价款的目的;为规避法律法规,与承包人签订“阴阳合同”,严重破坏了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与此同时,作为承包人,为了达到承揽工程的目的,不管发包人提出任何要求,也不管自己能否达到,全盘接受甚至做出承诺,先把工程争到手再说。这样使本应具有最高效力、与双方利益息息相关的施工合同现实中已形同虚设,为以后发生纠纷埋下了众多隐患。
  3、有助于提高审判员、仲裁员、律师的专业知识和执业技能。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案件是专业性很强、法律关系较为复杂的案件,作为主导司法审判的审判员、仲裁员和代理律师参与该纠纷案件的诉讼或仲裁活动全过程无疑是一个最好的学习、提高的机会。跟为重要的是首先应提高自身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把握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纠纷案件的关键点和审理的重要环节,为诉讼或仲裁的司法公正、合法打了良好的专业基础。
  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的基本概念、构成及方式。
  (一)建设工程造价的概念及构成
  1、建设工程造价(又称建设工程价格)是指为建造单项或单位工程,预计或实际在土地市场、设备市场、技术劳务市场以及承发包市场等交易活动中所形成的建筑安装工程的价格和建设工程总价格。建设工程造价包括建筑、安装、设备及税费等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本文所讨论的建设工程造价,又称建筑安装工程费用。
  2、我国现行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构成,按建设部、财政部共同颁发的建标[2003]206号文《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组成的若干规定》规定:建筑安装工程费构成包括: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及税金。
  (1)直接费:直接费由直接工程费和措施费组成。
  A、直接工程费:直接工程费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各项费用。包括①人工费;②材料费;③施工机械使用费。
  B、措施费:措施费是指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非工程实体项目的费用。包括内容为:①环境保护费;②文件明施工费;③安全施工费;④临时设施费;⑤夜间施工费;⑥二次搬运费;⑦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费;⑧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费;⑨脚手架费;⑩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⑾施工排水、降水费。
  (2)间接费:间接费由规费和企业管理费组成。
  A、规费:规费是指政府和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简称规费)。包括内容:①工程排污费;②工程定额测定费;③社会保障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④住房公积金;⑤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
  B、企业管理费:企业管理费是指建筑安装企业组织施工生产和经营管理所需费用。包括内容:①管理人员工资;②办公费;③差旅交通费;④固定资产使用费;⑤工具用具使用费;⑥劳动保障费;⑦工会经费;⑧职工教育经费;⑨财产保险费;⑩财务费;⑾税金;⑿其他。
  (3)利润:利润是指施工企业完成承包工程获得的盈利。根据建设部第107号部令《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发包与承包价的计算方法分为工料单价法和综合单价法,其法定利润按上述计取。
  (4)税金:税金是指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①营业税;②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等。营业税的税额为营业额的3%,城市建设维护税:纳税人所在地为市区的,按营业税的7%征收;纳税人所在地为县城镇的,按营业税的5%征收;纳税人所在地不为市区县镇的,按营业税的1%征收,教育费附加一律按营业税的3%征收。
  (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的概念、构成及方式
  1、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的概念。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规定,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建设工程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此外,因合同履行过程中由双方协商一致的签证款和合同中约定预留的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也属于工程价款范畴。
  2、建设工程竣工价款的构成。
  工程竣工价款结算是指一个单位工程或单项工程完工,经业主或工程质量监督部门验收合格,在交付使用前由承包人根据合同价格和实际发生的增减费用的变化情况进行编制,并经发包人或委托方签认的,以表达该项工程最终造价为主要内容,作为结算工程价款依据的终结文件。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构成如图:
  (图略)
  3、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的方式
  我国现行工价款结算根据工程项目用途规模、功能、造价各不相同,可采取如下几种方式:
  (1)按月结算: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的方法。我国现行建筑安装工程价款结算中,相当一部分是实行这种按月结算。
  (2)竣工后一次结算: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全部建筑安装工程建设期在12个月以内,或者工程承包合同价值在100万元以下的,可以实行工程价款每月预支,竣工后一次结算。
  (3)分段结算:即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进行结算。
  (4)目标结算方式。即在工程合同中,将工程内容分解成不同的控制界面(或验收单元)当承包商完成控制界面(或验收单元)工程内容并经发包人验收后,由发包人支付构成控制界面(或验收单元)工程内容的工程价款。
  (5)双方约定的其他结算方式。
  4、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的表现形式。
  (1)建设工程预付款结算。建设工程预付款主要用于承包人在工程开工前的预付备料款、设备租赁费等。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双方应对预付款的比例、支付时间和扣回时间、比例作出约定。
  (2)建设工程进度款结算。在建设工程进度款结算中,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方法和期限向发包人递交已完工程量报告,同时注意及时向发包人发出催款函件并加以保存,以便进行工程索赔。
  (3)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在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中,承包人要认真编制工程价款结算文件,向发包人递交完整的竣工结算报告和结算资料,并催告发包人及时审核。
  三、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纠纷案件常见诉因类别
  在司法实践中,由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纠纷而引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占该类案件的60%以上;而合同双方发生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纠纷又大多由以下具体争议引起:
  (一)“黑白合同”之争。这是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纠纷中具有普遍性的问题。长期以来,由于建筑业市场的卖方市场走势,导致发包人往往利用自身优势地位,采用“压价、让利、垫资”的三把刀,迫使承包人签订诸多与备案的中标合同(“白合同”或“阳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合同(“黑合同”或“阴合同”)。进入工程价款结算阶段,两份相矛盾的“黑白合同”或“阴阳合同”谁是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标准成为争议焦点。
  (二)结算方式之争。在我国建筑实践中,因建设工程涉及的种类不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方式也多种多样。有的采用固定价格,约定“一次性包死”、“平方米包干”的“闭口价”条款;也有的采用可调价格约定“中标价加洽商增减”、“合同价加增减预算”“预算加洽商”的“开口价”条款。由于不同的结算方式,会导致不同的后果,加之个案合同发生过重大变更或合同中途被解除或终止等情形,故在工程价款结算中如何确定结算方式成为双方当事人争议的重点。
  (三)工程计量之争。在人民法院审理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之间就工程量问题产生争议的占有相当大的比例。特别是一些工程发生设计变更频繁,一些拆改工程、隐蔽工程及临时工程又缺乏签认文件,如何计算工程量及工程量计算的准确与否,直接关系到承包人和发包人双方的切身利益。双方最终会在工程量的确认和计量上出现争议。
  (四)适用单价之争。在工程价款结算中,往往由于双方在合同中对价款调整适用单价约定不清(特别是精装修工程);对固定单价中的风险范围约定不明;加之合同履行中市场人工、材料价格发生较大涨幅,承包人提出调整被发包人拒绝;以及承包人对发包人材料认价单不予认可等等均会发生适用单价之争。
  (五)工程取费之争。实践中,由于工程项目使用功能、标准及施工现场条件和承包人承包范围的变化,直接影响到措施费、间接费及其它费用的计取。在工程价款结算中双方往往会因工程的性质以及如何计取现场二次搬运费、临时设施费、设备进出场费、水电费等相关措施费用发生争议。
  (六)甲供材料之争。在现实的工程承包方式中,除了包工包料、包清工方式之外,还存在由承包人包辅材、发包人提供钢筋、水泥、木材等主材的“甲供材料”方式。采取这种承包方式往往会因为对甲供材料在工程造价中以何种价格进入预算造价?是否计取相关税费?甲供材造价以及如何在工程价款结算中扣除甲供材料费用等方面理解和认识不同而产生争议。
  (七)工程索赔之争。“中标靠低价、赢利靠索赔”已成为建筑施工企业的通常作法和行业惯例,相反作为发包人一方同样会以承包人逾期竣工,质量缺陷等理由提出反索赔。在工程价款结算中,由于工程索赔既涉及到责任的认定,又涉及到工程直接费及间接费的计算问题,往往双方争议较大,很难达成共识。
  (八)工期奖罚之争。通常情况下,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备案合同工期已经压缩到极至,而合同履和行过程中所发生的设计变更、逾期付款,甲供材料迟延往往会直接影响正常施工工期。故此在工程价款结算时对于工期的奖罚问题,双方往往会依照合同约定提出对自身有利的说法而产生争议。
  (九)质量奖罚之争。实践中,发包人往往在合同要求承包人施工质量要达到“结构长城杯”、“竣工长城杯”甚至“优质工程鲁班奖”等奖励标准。由于合同约定的奖罚标准不明确或只罚不奖;加之合同履行的不确定性,双方往往会在工程价款结算中对质量奖罚问题发生争议。
  (十)结算书效力之争。依照合同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定期限内,承包人应将其编制的单位工程竣工结算书及结算报告完整资料递交发包人,由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内审核。实践中,因多种原因往往会出现多次递交不同价款额的结算书或补充结算。由于涉及到违约责任和利息计算,故在工程价款结算发生纠纷时,究竟以哪位份结算书为准?以谁签收的结算书为准?都会产生争议。
  四、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相关法律规定及通常处理原则
  (一)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建筑法》:第十五条、第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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