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我方(沈阳某商贸公司)是建筑装饰材料经销商。该公司于2011年8月与大连一家建筑公司签订了材料供应合同,用于某医院住院楼装修工程,大连公司承诺每一批材料到货后当即结算;但大连公司之后却用另一公司名义支付了部分材料款;且事后发现该工程是以上海公司名义承包的,大连公司与上海公司属于挂靠关系。至2012年11月末,沈阳公司已向大连公司交付了价值130多万元的材料,该工程也已接近了尾声,但大连公司(及另一公司)仅支付了货款70多万元,另有50多万货款未付。后历经元旦、春节等几次催讨,大连公司始终拖延,未能结清货款。沈阳公司感到大连公司已无付款诚意,属故意拖欠,遂委托本律师起诉到人民法院,将大连公司和另一公司及上海公司共同列为了被告,诉各单位共同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问题】1、上海公司、另一公司应否承担付款义务?
2、各公司都是外地的,在沈没有资产,将来执行会有困难,可否将某医院带进诉讼?
【律师思路】上海公司作为法律上该工程承包商,原告沈阳公司的材料用到了其承包的工程上,其作为受益人应当具有支付货款的义务;另一公司与大连公司实为一套人马、两块牌子,不分彼此,且有向原告付款的事实,也应当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某医院在法律上作为业主(工程发包人)没有直接向材料商付款的义务。但由于其工程款并未及时拨付,对本案被告负有债务,可申请人民法院向其发出“协助执行书”或“履行债务通知”,要求其直接向本案原告付款。
【结果】本案立案后,人民法院向各被告送达了起诉状,亦向某医院发出配合调查通知,致使上海公司及某医院十分恼火(认为自己无端被牵连),遂向实际债务人――大连公司施压。经过一小段时间后,大连公司不堪压力,主动找我方协商,支付了货款,并承担了诉讼费,本案圆满了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