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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设工程预结算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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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设工程预结算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单位: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计划经济委员会 中国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

文  号:[1996]财基第2号

发布日期:1996-6-3

执行日期:1996-7-1

  第一条 审查工程预、结算,是财政部门管理基本建设财务和建筑业财务的一项重要职能。为了加强基本建设的投资管理,合理确定和控制建设工程造价,规范建设工程预结算审查管理工作,节约建设资金,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建设工程管理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工程预结算是一项政策性、技术性、经济性很强的工作,在编制和审核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及规定,本着客观、公正、合理、实事求是的原则,维护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合法的经济权益。

  第三条 建设工程预结算审查包括工程预算、招标工程标底审查和竣工结算审查。

  工程预算审查,是指对某一拟建工程设计内容的施工图预算所进行的审查。

  招标工程标底审查,是指对以施工图预算为基础方法编制的招标标底所进行的审查。

  竣工结算审查,是指建设工程项目通过竣工质量验收之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双方依据合同,在正式办理工程结算之前所进行的审查工作。

  第四条 凡本省地域范围内(不包括宁波,以下同)的房屋建筑、市政设施、设备安装、装饰装修、房屋修缮、园林绿化、管线、人防、水利、交通等各类土木建筑工程和其他专业建设工程,其资金来源由国家行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投资(包括参与投资项目)的建设工程预结算审查,均按本办法办理。

  第五条 建设工程预结算审查机构分为行使政府管理职能的审价机构和接受民事委托的社会审价机构。

  第六条 行使政府管理职能的审价机构是指财政部门或受财政部门委托的建设银行设立的审价机构。

  中国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以下简称省建行)履行省财政厅委托的职能,对全省国家和地方政府预算内投资(包括预算外资金共同投资项目在内,下同),按有关规定进行开展建设工程预结算审查业务。

  第七条 接受民事委托的社会审价机构,从事建设工程预结算审查业务,必须经过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取得省财政厅统一印发的《浙江省建设工程预结算审价资格等级证书》和核定的审价内容范围,才能取得建设工程预结算审价资格。对于从事工程预结算审价咨询业务者,应申请取得省计经委认定的《工程咨询资格证书》。

  第八条 对于未经批准取得省财政厅印发的《浙江省建设工程预结算审价资格等级证书》和《工程咨询资格证书》的机构,从事建设工程预结算审查咨询业务者,其审价结果一律无效。

  第九条 建设工程招标标底审查(包括编制)委托,按属地管理由地方政府设立的标底审计站或建行审查;省重点建设工程的标底由省重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组织审核。

  第十条 建设工程预算及竣工结算审查委托:

  国家和地方政府预算内(包括预算内参与)投资项目由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委托建行代行预结算审查。其中省重点建设招投标工程的预算由省重点建设工程招投标办公室负责,结算由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委托建行审查,审价结果送省计划与经济委员会备案。

  自筹资金、贷款项目的建设单位(或投资者)无审查资格能力的,应委托具有审价资格的社会审价机构或行使政府职能的审价机构进行审查。

  审查委托一般以单项工程为对象,一个单项工程只能委托一个审价机构,不足单项工程时,以单位工程为对象。

  委托审价的建设单位(或建设项目法人,以下简称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在选择审价机构意见不一致时,以建设单位委托的为准;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对审价结论不服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同级或上一级行使政府管理职能的市价机构申请复审,自筹资金、贷款项目也可委托符合资格条件的社会审价机构进行审查。

  委托与复审均需签订书面协议书,委托方不得任意终止委托业务,否则应承担由此造成的违约责任。所有审价委托书均须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经确认,有审价资格能力的建设单位可自行审查工程预结算,经承发包双方同意,即可在开户银行办理结算,但财政部门可以委托建行对这些建设项目进行抽查,发现不实或弄虚作假之处,由建行重新进行审价,并将情况抄送同级财政部门,提请当事人双方的主管部门作出处理。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审价时效:

  结算审价自受理之日的第十天起,一般工程一个月,大、中型工程三个月内提出完整的书面审查结果,并应在工程预结算审查委托书中明确。个别特殊工程,无法在上述时限内完成时,由审价机构事先向委托方说明理由,征得委托方同意可顺延时效。

  施工企业应在工程交工后二十天内向建设单位提供完整的结算资料,因故拖廷,时效顺延,责任自负。

  建设单位应在收到交工结算书之后十天内,委托审价机构审查结算或有资格能力者自行审查结算,并通知施工企业;因故拖延,并在规定时效内未能提出审查意见者,从逾期之日起由建设单位支付最终审定结算价未付尾款部分的利息,并处以每日万分之三的滞纳金给施工企业。

  因审价机构原因造成的逾期,其相应的滞纳金和其他损失由受理的审价机构负责赔偿。

  建设单位自审项目的时效与审价时效相同。

  复审时效与审价时效相同,逾期视作认定。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预结算审价收费:

  (一)社会审价机构实行有偿服务,其收费标准按省财政厅和省物价局规定的标准收费。

  (二)建行对预算内投资项目、地方政府集资的经办项目审价实行无偿服务。如遇与预算外资金共同投资的项目,其预算外投资部分可视同社会审价机构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

  (三)有审价资格的建设单位自审的竣工结算项目,经抽查发现的问题,由建行(或建行指定委托)重新审理,并向双方主管部门提供复审结论的,按社会审价机构收费标准取费,由建设单位支付。属初审差错者,其中部分复审费用由初审机构支付。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预算及竣工结算的执行:

  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周期长、投资量大,应本着“统一一部分、执行一部分”的原则:

  (一)凡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招标工程,只审查工程施工后的增、减项目和对增减部分有争议的内容,招标合同部分应按原约定执行。

  (二)一个单项工程的某一单位工程有争议,或一个单位工程的某一分部有争议,其他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应予执行。

  (三)对某些特殊工程在部分项目(子目)的预算定额、费用定额适用上有争议,应把无争议部分先按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预算及竣工结算审价争议与裁决:

  争议是指审价机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之间因对工程量,适用定额、费用、单位估价表等有不同看法所形成的异议,包括复审后仍存在的异议。审价争议可通过行政或司法的途径裁定。

  属预算内、预算外资金项目的结算争议由财政部门组织协调或裁定;对有重大设计变更、调整项目较多及建设规模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数10%以上的,属国家、省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由省财政厅会同省计经委、省建行协调或裁定。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并根据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另行制订相应的补充规定。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自1996年7月1日起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计划经济委员会 中国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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