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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综合定量评标办法(试行)》实施细则(2012年12月25日版)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综合定量评标办法,实施细则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综合定量评标办法(试行)》实施细则(2012年12月25日版)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的《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综合定量评标办法(试行)》(京建法〔2012〕27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2年11月28日发布,2013年1月1日起实施。为贯彻落实《办法》的有关规定,明确工作标准,方便实际操作,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

(一)适用时点

2013年1月1日后发出招标文件的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招标项目(把握标准:以首次报送行政监督部门备案的报送日期为准;集中备案项目以招标文件的实际发出日期为准),其招标投标活动应当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评标方法

《办法》适用于综合定量评标的方法。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一般均应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量化评标。

招标人选择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的,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项基本条件,否则,行政监督部门不予备案相应招标文件:

(1)招标项目技术简单,施工难度不大;

(2)有可操作的和科学合理的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投标人成本的评判方法;

(3)有可靠的评标组织和保证措施,包括能满足评标要求的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组成、评标时间、评标程序等。

二、资格预审文件编制

(一)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的,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中要求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约定联合体成员单位的职责分工和各自所承担的合同工作量比例。

(二)联合体投标的,投标申请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规定,在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包括联合体协议书。

(三)资格预审评审后,联合体各方改变联合体成员单位的职责分工和各自所承担的合同工作量比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资格预审采用“合格制”的,改变后的联合体的资格条件应当符合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审查标准,否则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2.资格预审采用“有限数量制”的,改变后的联合体的资格条件应当符合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审查标准,其中以评分方式进行审查的,改变后的资格条件,按照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评分标准评分后,其得分应当保证即便在资格预审阶段仍然能够获得投标资格且没有对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其他资格预审申请人构成不公平,否则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四)在招标文件发出之前,改变联合体成员单位的职责分工和各自所承担的合同工作量比例,该联合体应当向招标人履行告知义务,招标人应当组织原资格审查委员会,重新对联合体的资格条件进行评审;

(五)在招标文件发出之后,改变联合体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和各自所承担的合同工作量比例的,该联合体应当向招标人履行告知义务,招标人应当记入开标记录,并由评标委员会,依据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评审标准,重新对联合体的资格条件进行评审。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投标人改变联合体成员职责分工和各自所承担的合同工作量比例的,可能会因影响招标公正性而导致其投标无效、中标无效、合同无效。因此,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预先作出规定,以避免此种情况的出现,例如,招标文件可以规定:联合体协议书中载明的联合体成员合同工作量比例不得调整;或者联合体协议书是合同文件的附件,对当事人有合同约束力;或者其他有类似效应的规定。

(七)采用资格后审的项目或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项目,招标人也应当在招标文件中针对上述内容作出相应的规定。

(八)实行资格预审的项目,应当按照目前现行有关资格预审的有关规定执行。资格预审委员会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进行资格预审评审。

三、招标文件编制

(一)投标人须知规定的开标程序

招标文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调整投标人须知中规定的开标程序: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查询并采集本招标项目开标当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官方网站公布的所有投标人企业市场行为信用评价分值,以及在招标文件设定了拟派项目经理评分因素时,拟派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的信用评价分值,并记入开标记录表;

5.投标人代表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6.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

7.设有标底的,公布标底;

8.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9.经投标人授权代表、招标人授权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当场核对后,在开标记录表上签字确认; 

10.开标结束。

(二)投标人须知规定的唱标内容

因电子化平台原因仍采用《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08年版)的,应当将原通用条款26.4替换为:

唱标时,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及其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投标工期、质量标准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后,当场采集本工程开标当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官方网站公布的所有投标人企业市场行为信用评价分值、注册建造师市场行为信用评价分值(如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包含注册建造师定量评审因素时),同时记入开标记录表,并由投标人授权代表、招标人授权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当场核对。

联合体投标的,当场采集本工程开标当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的联合体所有成员企业市场行为信用评价分值,并同时将联合体协议书中约定的分工比例记入开标记录,经联合体授权代表、招标人授权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表上签字确认。

(三)评标办法规定的评标程序

招标文件应当按照下列评标程序调整评标办法有关评标程序的规定:

1.评标准备;

(1)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到;

(2)推选评标委员会负责人;

(3)熟悉文件资料;

(4)暗标编号(适用于技术标暗标评审的);

2.初步评审;

(1)形式评审;

(2)资格评审;

(3)响应性评审;

(4)判断投标是否为废标;

(5)对投标文件进行基础性数据分析和整理工作(清标);

(6)算术错误修正;

(7)澄清、说明或补正;

3.详细评审;

(1)技术标评审和评分;

(2)商务标评审和评分;

(3)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

(4)澄清、说明或补正;

(5)第一次加权:评标委员会成员分别计算各投标人的商务标、技术标得分后,加权折算出各投标人的【商务标+技术标】合计得分;

(6)第二次加权:计算各投标人【商务标+技术标】的最终得分,在各投标人【商务标+技术标】的最终得分的基础上,纳入信用标,进行第二次加权,折算出各投标人评标总得分;

4.汇总评标结果;

5.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直接确定中标人及提交评标报告。

采用《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08年版)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评标:

(1)评标准备;

(2)技术暗标评审;

(3)对投标文件基础性分析和整理;

(4)符合性与完整性评审;

(5)技术明标评审;

(6)商务标评审;

(7)技术标、商务标加权得分汇总;

(8)信用标评审;

(9)汇总评审结果;

(10)推荐中标候选人;

(11)编写评标报告。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

1.联合体投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据开标记录中记录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的各投标人的企业市场行为信用评价分值及联合体成员分工比例,折算联合体的企业市场行为信用评价分值;

2.施工组织设计采用“暗标”评审方式进行的,评标委员会需将施工组织设计(暗标)评审提前到初步评审之前进行。

3.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将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设为评分因素的,必须纳入注册建造师的市场行为信用评价分值。该市场行为信用评价分值在注册建造师评分项的合计分值中所占权重不应低于50%。

(四)招标人应当依据《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主要负责的工作。

(五)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且使用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进行评标的项目,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进行清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借助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进行清标,并对清标结果进行复核、确认。

(六)评分权重的设置

1.权重设置的原则

【商务标+技术标】总得分权重+【信用标】总得分权重=100%。其中:

【商务标+技术标】总得分权重=95%~80%;

【信用标】总得分权重=5%~20%。

【信用标】总得分权重应当符合《办法》附表的规定。其中,附表中的“建设规模”以拟招标标段的规模标准或预计合同额为准,如果同一招标项目的建设规模的规模标准与预计合同额适用不同的信用标权重,应当以其中较高的信用标权重为准。

在【商务标+技术标】总得分权重中,技术标的相对权重一般不得高于40%,商务标的相对权重不得少于60%。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评标办法中区分技术标、商务标和信用标,并分别设立具体的评标因素和评标标准。

2.使用标准文件的特别注意事项

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时,所谓权重设置是通过在评标办法中分配不同的分值实现的。编制具体项目招标文件时,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正文部分第2.2.1(4)目“其他评分因素”应当细分为“信用标”和“其他评分因素(信用标除外)”;第2.2.1项规定的“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管理机构”和“其他评分因素(信用标除外)”为技术标;“投标报价”为商务标;招标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重分配比例确定分值构成。其中“施工组织设计”在技术标相对权重中分配的分值应当不少于90%。

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各个成员按照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正文部分第3.2.1项规定的评审程序进行评分,无需按照本细则下文规定进行二次加权。但是,在计算各个投标人最终得分时,“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管理机构”、“其他评分因素(信用标除外)”和“投标报价”的合计得分,不是简单相加,应当按照本细则第三条之(七)的规定,去除合计得分中的最高分和最低分;信用标得分的计算公式:

信用标的得分=企业市场行为信用评价分值×评标办法中载明的信用标分值/100。

3.招标文件规定对技术标采用合格制评审的,应同时规定技术标的权重为零或者分值构成中技术标组成部分的分值均为零。

(七)目前因电子化平台原因仍需使用《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08年版)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的评标办法中规定,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各个投标人的评标总得分:

1.第一次加权

评标委员会成员分别计算各投标人的商务标、技术标得分后,加权折算出各投标人的【商务标+技术标】合计得分。

2.第二次加权

(1)计算各投标人【商务标+技术标】的最终得分:

【商务标+技术标】的最终得分为去掉所有评标委员会成员【商务标+技术标】合计得分中的N个最高分和N个最低分后的算术平均值。其中,N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招标人拟派评标代表的,一般与招标人评标代表数量一致。但参与【商务标+技术标】最终得分计算的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数量一般不得少于三人,即: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 2N ≥3。

在实际评标时,如果出现最高或最低【商务标+技术标】分值相同的情况,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N个最高或N个最低得分数量去除;如果出现最高得分或最高得分数量多于招标文件设置的N时,应当随机去除相同的最高或最低得分中N个得分,再计算平均值。

(2)在各投标人【商务标+技术标】的最终得分的基础上,纳入信用标,进行第二次加权,折算出各投标人的评标总得分。即:投标人的评标总得分=【商务标+技术标】的最终得分×(1-信用标权重)+ 企业市场行为信用评价分值×信用标权重。

(八)联合体的信用评价分值

联合体进行投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据联合体协议书中约定的分工比例,折算出联合体投标的投标人企业市场行为信用评价分值。即:

联合体投标的投标人企业市场行为信用评价分值=联合体成员A企业市场行为信用评价分值×成员A的分工比例+联合体成员B企业市场行为信用评价分值×成员B的分工比例+联合体成员C企业市场行为信用评价分值×成员C的分工比例+…。

(九)资格审查方式为资格后审的项目,招标文件载明的评标办法中资格审查因素,应当仅限于投标人资质、财务状况、类似项目业绩、技术和管理人员能力、拟投入生产资源,以及其他工程技术管理要素等。

(十)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的评标办法中规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投标人就其报价的合理性作出澄清和说明,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1.房屋建筑工程投标报价低于标底6%(不含)或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6%(不含)。

2.市政工程投标报价低于标底6%(不含)或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8%(不含)。

3.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报价组成明显不合理。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内容进行评审,并依法判定是否低于成本或者实质响应招标文件。如果出现仍然需要澄清、说明或补正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审委员会应当再次启动质疑程序。

采用电子化招投标的,招标文件中载明的评标办法应当规定,评标委员会将需要投标人澄清、说明或补正内容,通过电子化平台通知投标人,投标人通过电子化平台对评标委员会提出的质疑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联合体投标的,应当由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书约定的牵头人以联合体的名义,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并按照投标文件投标函的盖章方式,由联合体牵头人或联合体所有成员加盖电子印章后,通过电子化平台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1)拒不按照要求进行澄清、说明;

(2)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评标委员会评审后,认定投标人投标报价低于成

本或者未能实质响应招标文件。

(十一)关于注册建造师的评审

招标文件规定需要对投标人拟派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设置评分项进行评审的,按照下列方法计算注册建造师总得分。

【注册建造师得分】=【注册建造师评分】×(1-注册建造师信用评价权重)+【注册建造师市场行为信用评价分值】×注册建造师信用评价权重。其中,注册建造师信用评价权重不得小于50%。

四、开标

(一)招标人开标前的准备工作

招标人应当在开标当天,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提前至少30分钟,登录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官方网站,查询所有获取了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采用资格预审的,指资格预审合格的申请人;采用资格后审的,指通过投标报名的潜在投标人;邀请招标的,指招标人邀请其投标的潜在投标人)的企业市场行为信用评价分值和拟派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信用评价分值。如果招标人无法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官方网站中查询到可能提交投标文件的任何一个合格投标人或其拟派项目经理(在招标文件设有拟派项目经理评分因素时)开标当日的信用评价分值,招标人必须延长招标文件载明的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直至问题解决后再依法重新确定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二)开标程序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查询并采集本招标项目开标当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官方网站公布的所有投标人企业市场行为的信用评价分值,以及在招标文件设定了拟派项目经理评分因素时,拟派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的信用评价分值,并记入开标记录表;

(5)投标人代表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6)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

(7)设有标底的,公布标底;

(8)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9)经投标人授权代表、招标人授权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当场核对后,在开标记录表上签字确认;

(10)开标结束。

2.联合体投标的,分别当场采集招标项目开标当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的联合体所有成员企业市场行为信用评价分值,并同时将联合体协议书中约定的分工比例记入开标记录,经联合体授权代表、招标人授权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表上签字确认。

3.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设立拟派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评分项的,注册建造师的市场行为信用评价分值应当在开标时一并采集,并记入开标记录。

五、评标

(一)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建设项目规模、技术复杂程度、评标方法和投标人数量等,确定合理的评标时间。超过三分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评标时间不够的,招标人应当适当延长。

对于投标人数量超过9家(不含)或技术复杂、施工难度较大、单体建筑面积超过三万平方米(不含)的施工总承包项目,其评标时间一般不得少于2天。

(二)采用电子化招标投标的,评标委员会将需要投标人澄清、说明或补正内容,形成质疑报告(需标明澄清文件截止时间)。由电子化平台通知投标人,投标人通过电子化平台对评标委员会提出的质疑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

(三)评标程序

1.技术标评审的一般程序为:

(1)技术标的符合性评审。

(2)施工组织设计,包括施工方案、质量保证措施、安全和绿色施工保障措施等评审。

(3)按照评标标准和方法计算得分,并就每项评分写出评审意见。

2.商务标评审的一般程序为:

(1)对投标价格及其各组成要素的合理性和符合性进行逐项评审。

(2)汇总需要投标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问题,以书面形式发放投标人,采用电子化招投标的应通过电子化平台发放。

(3)按照评标标准和方法,计算得分,并加权折算商务标和技术标的合计得分。

3.信用标评审的一般程序为:  

依据开标记录表中记录的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的各投标人的企业信用评价分值,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信用标权重,折算投标人的信用标得分;

联合体投标的,评标委员会依据开标记录中记录的北京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的各投标人的企业信用评价分值及联合体成员分工比例,折算联合体的企业信用评价分值,然后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信用标权重,折算联合体的信用标得分。

4.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中载明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在商务标和技术标加权得分的基础上,纳入信用标得分,进行二次加权,计算投标人评标总得分。

六、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有关信息中,应当将信用标评分有关情况同时公示,特别是联合体信用标得分情况。

七、特殊情况的处理

(一)招标人在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应当增加的声明

招标人将在招标文件载明的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通过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官方网站,提前查询所有已经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企业和拟派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开标当天的市场行为信用评价分值,以确保如期进行开标。但是,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开标现场仍然无法采集到已经递交了投标文件的投标人的企业市场行为信用评价分值,或者在招标文件设定拟派项目负责人评分因素时,各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的市场行为信用评价分值时,招标人将按照下列程序处理:

(1)立即终止已经进行的开标程序,并当场宣布开标推迟;

(2)如实记录推迟开标的具体原因,由招标人授权代表、记录人、监标人和各投标人的代表当众签字确认;

(3)宣布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官方网站可以查询所有投标人的企业或注册建造师(拟派项目负责人)市场行为信用评价分值时,重新组织开标,具体时间以招标人书面通知为准;

(4)投标人已经递交的投标文件由招标人封存在交易中心;

(5)重新组织开标时,除被招标人封存的投标文件外,招标人不再接受任何新的投标文件,也不接受任何投标人对已经递交的投标文件的修改或补充。

(二)招标人应当按照其在招标文件中的上述声明,处理开标现场无法采集任何投标人市场行为信用评价分值,以及在招标文件设定拟派项目负责人评分因素时,任何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市场行为信用评价分值的特殊情况。

(三)招标人宣布推迟开标后的后续事项

1. 开标现场无法查询到有关投标人的企业或其拟派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市场行为信用评价分值的投标人,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有关部门反映相关情况,并将有关答复情况书面告知招标人。

2. 招标人在确认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官方网站可以查询到招标项目所有投标人的有关市场行为信用评价分值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第一次按时递交了投标文件的投标人重新组织开标的时间和地点。

3. 重新组织开标时,投标人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的市场行为信用评价分值,仍采集招标文件载明的原投标截止时间当日(即第一次因信用评价分值采集失败而被推迟的开标日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官方网站公布的相应信用评价分值。

(四)对市场行为信用评价分值的异议。

投标人应当及时登录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官方网站,查询企业、注册建造师市场行为信用评价分值和评价情况,对市场行为评价信用评价分值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书面提出书面异议。

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不接受招标人、投标人等利害关系人在开标会现场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官方网站已经公布的企业、注册建造师市场行为信用评价分值的异议和投诉。

    八、本细则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发布的《〈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综合定量评标办法〉实施细则》与本版不一致,以本版《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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