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案件背景简述 2004年2月原告上海XX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和被告上海XX 电器有限公司双方签订施工合同,由原告为被告位于浦东新区的营业门店进行外装饰施工,完工后原告向被告提交竣工决算报告并要求支付工程余款,但被告以按照其内部定价审核的价格,其已支付了全部工程款,因此不存在欠款对原告的付款请求不予理睬,于是原告上海XX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委托寿坚荣律师维护其合法权益。 2、 案件代理过程描述 本律师接受代理后经仔细分析研究,首先从证据确认原告所提结算价格的有效性,认为双方合同并无决算需按其内部定价进行决算,被告作为国内电器零售业的老大这样要求原告完全是“霸王条款”;其次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分析了被告提起反诉的可能性及应对策略,使原告免除了后顾之忧。当被告提起反诉后,原告按照本律师设计的思路从容应对。 原告依法提起索要工程款的诉请后,被告果然恼羞成怒,认为原告完工工期逾期100天,应按合同约定按工程总价的1%/日计算承担违约金而提起反诉,反诉标的和本诉标的几乎相等,原告压力相当大,本律师根据前期的分析与研究,最后从造成原告工程完工延误的原因是由被告造成的抗辩着手基本否定原告要求被告承担逾期完工违约责任的主张,经法院三次开庭,全部支持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欠款的诉请,对被告所提反诉只支持了约10%的反诉标的。被告也对一审判决新服口服,判决后被告就自觉履行了案件启示。 3、 案件启示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过程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施工企业对“工程完工后发包方不肯进行竣工验收和决算以达到其拖欠工程款的目的,但当施工企业要求支付工程款时,发包方又以工程未经验收,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和工期超期等为由拒付工程款”的残酷现实往往无可奈何!要想解决上述问题,最直接有效的办法实在合同中约定:1.工程完工后,如发包方在15日内未对工程进行验收应视为按期竣工合格;2.在收到承包人的竣工结算报告15日内发包方未书面答复的,应视为发包方认可承包人的竣工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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