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我要咨询 法律法规 建筑工程合同 欠款与结算 工程变更与增减项
质量与保险 挂靠纠纷 转包与违法分包 招标投标 勘察设计 监理纠纷

滚动公告

供求信息

访客留言
[12-28]想找建筑和地产&n
[6-4]招标项目合同签订后
[4-22]建筑工程合同中约定
建筑工程律师评析:承包合同无效,实际施工人如何索要工程款?
承包合同无效,实际施工人,索要工程款

【案件简介】

2005年1月31日,江西集友日用品有限公司为甲方与乙方江西建安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甲方将其位于信丰县工业园的1—2#厂房及办公楼工程以包工包料方式发包给乙方承包,合同总价款为8702799元。同年2月3日,江西建安公司为甲方与乙方刘某某签订了一份单项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甲方将承接的上述工程以相同价款转包给乙方承建,乙方按工程总造价的1.5%向甲方交纳承包费,工程款必须转入甲方帐户,业主付款到帐后按规定支付给乙方。同日,刘某某为甲方与乙方陈某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甲方承接的上述工程(不含钢结构工程)发包给乙方承建,合同总价款为385万元。2005年8月30日,陈某为甲方与乙方米某某签订了一份内外墙施工承包合同,规定:陈某将上述工程的内外墙涂料装饰工程以包工包料方式发包给米某某承建,使用常信漆,按标准工艺施工。付款方式:乙方材料进场后,甲方预付总工程款的20%,批灰刮底工序完成后甲方预付总工程款至50%,上漆两遍后预付总工程至80%,工程结束验收合格后半个月内付总工程款至97%,余3%作为质保金一年后付清。2005年10月1日陈某签订补充协议,同意将内墙单价提高为5元/m2。 2006年1月1日米某某完工并将工程交付江西集友日用品有限公司使用。2006年9月14日,陈某立具了一份结算单给米某某,总工程款为100646 元。2007年8月1日,陈某雇请的施工员曾某在结算单上签字证明情况属实。米某某认可陈某已付给其工程款5万元,尚欠50646元。

律师评议:

1、上述各个承包合同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江西建安公司与刘某某、刘某某与陈某、陈某与米某某分别签订的承包合同,因刘某某、陈某及米某某均无承包工程的相应资质,故上述所签合同均为无效合同。

2、实际施工人应当向谁主张剩余工程款?

米某某所施工的内外墙涂料装饰工程,已交付给江西集友日用品有限公司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故本案由江西集友日用品有限公司承担工程质量风险责任。陈某在米某某完成施工后,与其进行了工程结算,并在结算单上签名,故陈某应当向米某某支付所欠的工程余款。

另外,陈某与米某某所签订的《内外墙施工承包合同》,为劳务分包合同,涉及民工工资。根据劳社部发[2004]22号《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十二条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以及劳社部发[2005]12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对建筑施工、矿山作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有用工主体的发包方承担用工责任”的规定,江西建安公司与刘某某为该工程的转包人,应当承担此转包工程的连带清偿责任。陈某已向米某某支付了工程款50000元,故对于尚欠的工程款50646元,江西建安公司与刘某某应当承担清偿责任。


专业律师:
分享到:
版权所有:联系我们-99公司客服开户电话17508888884(99公司开户)   单位地址:99公司客服电话99公司开户电话
联系电话:17508888884 传真: Email:13475953851@163.com
浏览次数 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