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关系不同。转包过程中有两份施工合同,一是发包人或承包人与转包人之间的工程施工合同,二是转包人与转承包人之间的工程施工合同;而挂靠行为只涉及一份施工合同,即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同发包人或承包人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 (2)法律关系形成时间不同。转包法律关系形成于转包人与发包人或承包人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之后,即先有工程再转包;而挂靠法律关系形成于被挂靠人名义与发包人或承包人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之前,即先挂靠再接工程。 (3)所涉及的合同效力不同。转包行为中涉及的两份合同中,转包合同是无效的,但转包人与发包人或承包人之间的工程施工合同并不因此而无效;而挂靠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以被挂靠人名义同发包人或承包人之间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4)对外责任不同。根据前述分析,转包人对转承包人施工的工程质量安全等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对于转承包人对外的债务,比如转承包人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的材料买卖、周转租赁等合同而产生的债务、转承包人现场人员工伤的赔偿责任等,转包人不承担连带责任;而挂靠行为中,因对外商事等行为及合同都是以被挂靠人名义做出,而挂靠施工经营的最终收益都是归挂靠人,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3条规定,挂靠人对被挂靠人施工的工程质量及对外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当然,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挂靠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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