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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合同中的质量、工期与竣工验收等问题释疑
建设施工合同,质量,工期,竣工验收,等问题释疑

 1、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对工期起算有何影响?

  南京建筑律师:从行政管理的角度出发,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是不能进行开工的;否则,建设主管部门一旦发现,要对建设单位和建筑企业分别处以罚款。但从客观情况来说,是否取得施工许可证与是否实际开工并无必然联系,现实中,确实存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即开工的情形。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即开工的项目,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也不必然导致工程停工。通常这种情形下,如果发包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从而被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的,承包方可向发包方要求工期顺延及经济补偿;如果发包方虽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但并未被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的,该工程工期仍应从实际开工日起按合同约定计算工期。

  2、某工程三月份开工,合同工期为两个月,但开工后因规划变更,涉及了大量的拆迁,故施工具备条件的仅占1/4,另3/4的拆迁何时完成尚不可知。该部分损失怎么办?因施工按两个月组织,投入了较多的人员和设备,造成的窝工怎么办?(合同规定一切材料自购,风险自担)

  南京建筑律师:一般来说,发包方应在开工前提供好施工前的一切准备,包括三通一平(也有五通一平、七通一平)等,因此,如果拆迁工作未做好导致工期延误、窝工,建筑企业可向发包方主张窝工损失,工期应当相应顺延。

  3、工程延误后,发包人除了按合同约定追究工程延期的违约责任外,可否索要其他间接损失?

  南京建筑律师:《合同法》对此有明确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对此,我国《合同法》采纳了可预见性理论作为限制赔偿的依据。

  4、建设方、施工方、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四方已经在《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记录》上加盖公章。无质检部门出具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能否认定诉争工程已经通过竣工验收?

  南京建筑律师:可以认定诉争工程已经通过竣工验收。因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6条第1款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而质检站出具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的性质应属对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报告,并非竣工验收的原始文件(竣工验收意见或竣工验收报告),其作用是作为对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过程的程序合法性,以及是否执行国家关于房屋建筑质量强制性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因此,工程竣工验收是否合格应以建设单位组织验收的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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