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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挂靠经营合同纠纷处理方法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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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挂靠经营合同纠纷处理方法技巧

      一、建设工程施工挂靠经营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1、挂靠是指为进行工程建设,不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施工人(即挂靠人)借用有资质建筑公司(被挂靠人)的资质、公章、财务凭证等,向被挂靠人交纳管理费,承揽并进行工程建设的行为。

      2、建设工程施工挂靠经营合同的特征为:

      1、订立合同的主体为不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施工人。其中包含以下几种主体:(1)根本没有任何施工资质的企业;(2)资质低于工程要求的建筑企业资质;(3)自然人。

      2、挂靠人与被挂靠人签订的合同形式表现多样,有《工程分包合同》、《工程内部承包合同》等等。

      3、挂靠人为企业的,其与被挂靠人系各自独立的企业法人,双方财产各自独立,双方财务、人事管理、劳动用工各自独立;挂靠人为自然人的,其与被挂靠人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挂靠人的现场施工人员未建立劳动关系。

      4、挂靠合同规定挂靠人自负盈亏,要向被挂靠人交纳管理费(从工程款中按比例收取)。

      5、被挂靠人向挂靠人提供施工所需的资质、公章、凭证等材料。

      二、建设工程施工挂靠经营合同的法律效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禁止性规定,双方签订的合同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应属无效合同。

      三、建设工程施工挂靠经营合同无效后的法律后果

      1、挂靠人为实际施工人,其有权向工程发包人(建设方)与被挂靠人(转包方)主张工程款

  依据工程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如果工程建设方(发包人)未支付工程款的,挂靠人(实际施工人)就可以直接向工程建设方索要工程款;如果工程建设方已经将工程款支付给被挂靠人,那么挂靠人就可以向被挂靠人主张权利。

      2、法院有权收缴双方因履行挂靠合同的非法所得

      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法院可以收缴非法所得。具体收缴的对象为:

      (1)对于挂靠人而言,其非法所得应当为扣除实际施工成本以外已经实际取得的工程利润。

      (2)对于被挂靠人而言,其收取的工程管理费应当被收缴。

      3、被挂靠人有可能受到行政处罚

      依据《建筑法》第六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贵公司还将受到罚款、降低资质,甚至是吊销资质的行政处罚。

      四、因挂靠经营引起的其他相关纠纷

      在建筑领域中,与挂靠经营相关的民事纠纷主要有四种:

      1、因挂靠人欠材料款、租赁费、劳务费等引起的欠款纠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3条:“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之规定,被挂靠人也应当作为共同诉讼人;

      2、因建设单位欠施工单位工程款,此时挂靠人以实际施工人的身份,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之规定,挂靠人有权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对建设单位提起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

      3、因被挂靠人拖欠挂靠人工程款引起的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4、因被挂靠人替挂靠人垫付材料款、机器设备或建材租赁费、劳务费等费用后,向挂靠人提起挂靠经营合同追偿权纠纷。

      5、因工程质量争议,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之规定,建设单位可以以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为共同被告提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质量纠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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