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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实际施工人挂靠有资质的建筑公司签订合同,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胜诉的案例
建设工程实际施工人挂靠有资质的建筑公司,签订合同,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胜诉的案例

案件情况:

2012年5月初,原告李xx以长春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与被告xx开发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原告李xx负责室内装修。该工程实际是由唐xx负责联系。李xx、唐xx二人与长春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并不存在任何劳动、劳务、雇用关系。合同签订以后,原告李xx实际履行了合同,出资并立即与唐xx共同组织进场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因设计的原因,被告同意长春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延长工期的申请。2013年11月中旬,原告李xx与唐xx作为施工单位的代表与被告及监理单位对室内装修工程进行竣工验收,验收结论为合格。期间,被告分四次通过银行转账已支付了部分工程款,之后原告多次以长春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要求被告支付剩余的工程款,被告均借故拖延,李xx和唐xx无奈,遂以实际施工人的名义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

涉案工程的投资、施工、结算整个过程虽然是以长春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完成,但是实际进行投资、组织工人施工、往来结算等行为均是由李xx、唐xx完成,表现出实际施工的特征。原告李xx不仅持有涉案工程的合同原件,而且持有工程往来签证文件的原件,并作为施工方代表参加工程竣工验收并签字确认,这些证据充分说明了涉案工程是由原告李xx实际施工并进行管理的,李xx对该工程享有权益,虽然他与被告没有签订书面的合同,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原告李xx作为实际施工人有权起诉被告追讨剩余的工程款。

律师分析:

合同具有相对性,也就是仅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效力。合同相对性的原则决定了,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才能基于合同向对方提出请求或者提起诉讼。然而,由于建筑行业的特殊性,经常发生以挂靠的形式进行实际施工的情况,也就是一些没有资质的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与发包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对该种情况做出了规定,此时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认定无效,但建设工程经过竣工验收合格的,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发包人在欠付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本案中,李xx借用有资质的长春xx建筑施工有限公司的名义进行施工。虽然不是合同的相对方,但作为实际出资人,在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有权向发包方主张权利,要求支付剩余的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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