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我要咨询 法律法规 建筑工程合同 欠款与结算 工程变更与增减项
质量与保险 挂靠纠纷 转包与违法分包 招标投标 勘察设计 监理纠纷

滚动公告

供求信息

访客留言
[12-28]想找建筑和地产&n
[6-4]招标项目合同签订后
[4-22]建筑工程合同中约定
工程款拖欠的后果及原因分析
工程款,拖欠,后果,原因分析

分析数据得知,我们发现,拖欠大户中居第一、二位的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政府部门。很显然,目前我国房价连续多处于持续上涨态势,并且涨幅不小,所以房地产行业自然成为投资热点,有比较多的投机商。他们往往对房地产行业的规律认识不够,资金准备不足,一旦资金链上某个环节出现错误,就无法按时支付工程款,造成项目失败,例如我国海口以前曾经出现大量的烂尾楼,如果再垫资承包,就会产生拖欠。并且由于以往的不规范操作,信用监督制度还未建立,所以还出现过开发商卷款潜逃的事情;政府部门由于自身利益关系,在项目条件不具备时就上马建设很常见,一旦后续资金来源没有保障,就会造成工程款的拖欠,有的项目即使资金有保障,由于建设周期长,也难免出现建设资金被挪用的现象。政府工程的工期一般不能拖后,所以施工方往往会注入资金以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一旦政府拿不出钱来,就形成拖欠。

  (一)工程款拖欠的后果。

  工程款拖欠会带来较多的社会问题,具体表现在:一是农民工的工资拖欠,影响社会稳定。我国政府前几年在春节前都要帮农民工讨工钱,表面看是施工方拖欠,其实,更深层次的原因是业主方拖欠工程款。业主拖欠施工单位的,施工单位就没钱付工资。所以每到年末,多数被拖欠的承包商感到年关难过,有时还会到银行贷款,支付民工工资,以缓解舆论压力。二是严重影响到企业的运作,破坏建筑行业的经济秩序。垫资承包(我国虽明令禁止,但还是较多),占用到企业大量的流动资金,以致周转不灵,员工工资拖欠,设备维修成问题,有的企业还因此而倒闭。

  (二)造成工程款拖欠的原因。

  1、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进度款拖欠。工程进度款支付是工程款支付的重要中间环节。从某种意义上说,所有建设期末的拖欠款主要是因进度付款或拖欠所造成的。例如:上海浦东某重大工程,总投资约30亿元人民币,发包人是泰国某集团公司,上盖工程造价约人民币11多亿元,至建设期末,发包人仅支付施工过程实际发生的近11多亿元人民币的一半,即5亿多元。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进度款中剩余的5亿多元,在竣工后一年才支付。类似这样的进度款支付方式在市场中并不在少数。因此造成的拖欠是事实上的拖欠,在建设期末尚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支付期限和条件,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都无法将其列为拖欠的工程款,自然也不在分析统计的范围之内。而问题的严重性在于:这种极不合理的进度款支付方式,造成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先行投入大量建设资金。因为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每月完成的工程形象进度所必须投入的材料款和人工费和管理费,合计至少占工程造价的90%,于是,占工程实际造价的相当比例的资金,只能由承包方的银行贷款或者自有资金先行垫付,承包人垫付的建设资金事实上就是工程款的拖欠。因此,如果不关注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和因此造成的进度款拖欠,不依法解决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和及时支付,必将造成一边政府花大力气解决旧的拖欠,一边又大量潜伏着新的拖欠。因此,准确认定工程款的拖欠范围,包括进度款的拖欠,是预防新的拖欠的重要前提。

  2、因垫资的合法性引起的拖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称《司法解释》)第6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利息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以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该条规定确定了垫资原则有效的原则,使得垫资的合法性得到了法律的肯定。《司法解释》第6条已经规定垫资原则有效的情况下,为了防止因垫资合法而带来新的工程款拖欠,有必要制定垫资的最高比例以及相应的处罚措施,以防止新的拖欠。

  3、过高的工程保修金造成长期拖欠。市场中出现的占工程总造价比例越来越高的工程保修金,现在建筑市场普遍存在竣工后预留保修金越来越高,年限越来越长的情况,有的工程甚至预留总造价《关于推进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工作的意见》8%、 10%的保修金,预留年限最长达50年。保修金的预留已经超过了建筑业企业承包工程可能获得的利润比例。预留50年使一个40多岁的项目经理要等到90岁时方可取得相当于承包工程可能获得的全部利润。虽然建设部2005年1月12日颁布了《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对质量保修金预留期限作出了规定,规定了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关于质量缺陷期满后基础工程、主体结构的保修问题,建设部、保监会于2005年8月5日颁布《关于推进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工作的意见》,该意见对建设工程质量保险提出了一些指导意见。《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关于推进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工作的意见》对改善保修金预留期过长的问题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对于质量缺陷期满后基础工程、主体结构的保修问题没有相应规定,并且至今却没有建立相配套的工程保修保险或担保公司对工程保修担保的市场运作具体机制和相应具体管理制度。这种权利义务失衡的、要求承包主长期预留总造价相当比例的保修金的市场运作情况,致使相当于建筑业企业在完工后可能实现的利润在事实上被拖欠,其全国范围内的总数额也相当巨大。

  4、施工过程成本涨价造成新的拖欠。因建筑材料、设备涨价形成的工程款支付不落实责任引起的拖欠,现实中许多工程尤其是重大工程都采取造价包死的计价方式,而且合同一般都约定,造价一次包死,履约中不作调整。但这种承包方式往往没有同时对履约过程中的材料设备价格上涨的风险设定相应条款,也不设定施工过程中采购或准备材料、设备的工程预付款。近年来,建筑材料和设备大幅涨价,其中钢材上涨幅度高的已达50%。由此产生的全部市场风险由建筑企业承担的做法显失公平。目前国内仅有个别地方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协调解决方法,也有的下发了对此种市场风险如何分担的行政管理规定,但大部分因涨价造成的后果由承包人承担或任其酿成纠纷,有的已经成为诉讼案件,由法院审理解决,材料价格大幅上涨造成的承包商亏损,显然不可能包含在国家统计的工程款拖欠的范围内,而这实实在在是一个不得不解决的有关工程款拖欠可能造成新的拖欠的实际问题。


专业律师:
分享到:
版权所有:济南建筑工程律师|济南建筑工程律师王勇|济南建设工程律师|济南建筑工程欠款律师|济南工程纠纷律师   单位地址:济南市经七路758号连城国际大厦A座301室,山东诚信人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573782679 传真: Email:13475953851@163.com
浏览次数 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