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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一建筑工程公司工程款结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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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湖南某佳公司(本案当事人及单位均系化名)找到张律师,称该公司旗下某项目部经理在承包工程过程中,私刻公章利用该公司名义对外欠下巨额工程货款,现债权人通过民事诉讼将公司诉至法院,一审判决某佳公司支付货款本金、利息、诉讼费共计55万余元。公司欲更换律师代理其二审诉讼。

  张律师在办公室接待了公司来访人员,并详细询问了相关事项。某佳公司在承包湖南某处商品房开发项目过程中,成立了该工程项目部,由社会人员赵某任项目经理,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赵某私刻刻印公章签署合同,将用于某佳公司的部份建筑材料转卖到自己承包的另一处工地,从中牟取私利。了解相关信息后,律师明确指出赵某的行为已涉嫌犯罪,建议此案从两方面入手。刑事部份,转介同所其他刑事律师,着手报案手续和材料。民事二审部份,则由张律师代理,尽量为该公司挽回损失。

  本案焦点

  本案当中,原告的材料确实是发往了某佳公司工地,且赵某也系该工地项目经理,原告完全有理由相信赵某及该项目部就是代表某佳公司,情况对某佳公司相当不利。律师开始代理工作后,也感到了非常大的压力,案件一审结果可以说是“完败”。

  对此律师提出了几点意见:1、利用合法的方法,争取尽量延长二审诉讼时间,为刑事立案赢得时间。争取刑事案件立案后,申请法院将民事诉讼部份中止。2、对原告提交的结算单等单据提出质证意见,支出其中的疑点。3、前往益阳、娄底等地调取新的证据支持我方观点。4、收案之时,律师就分析表示,如果二审通过判决方式结案,结果不会比一审有明显变化,毕竟整个事实、证据都对我方极为不利,如能达成调解协议,则有比较大的回旋余地。在得到公司领导认可后,律师定下争取通过调解方式结案的诉讼目标。

  案件结果

  在律师的争取之下,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之下双方通过调解的方式进行了结案,被告支付货款本金37万余元。至于刑事部份,由于人为因素的影响,最终未能赶在调解之前立案,现该刑事案件仍在进展之中。

  律师观点

  该建筑公司的损失是完全可以避免的,只要在项目部的运作过程中牢牢抓住财务、人员等方面的管理。

  同时,律师在代理诉讼案件过程中,一定要擅于分析实时情况,采取对当事人最有利的诉讼策略,并不是遇到对方主张就盲目的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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