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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结算纠纷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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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好工程结算事务也是一项难题,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各位的工程纠纷点,然后再针对具体情况处理,要做到公平公正,下面我们来具体分析下。

  (一)工程转包合同效力的认定及处理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工程转包人和被转包人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在认定施工合同无效时,可以同时依法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二)建筑工程纠纷的主要种类

  1、建筑工程民事纠纷

  民事纠纷的特点:

  (1) 民事纠纷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

  (2) 民事纠纷的内容是对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

  (3) 民事纠纷的可处分性。这主要是针对有关财产关系的民事纠纷,而有关人身关系的民事纠纷多具有不可处分性。

  在建设工程领域,较为普遍和重要的民事纠纷主要是合同纠纷、侵权纠纷。

  发包人和承包人就有关工期、质量、造价等产生的建设工程合同争议,是建设工程领域最常见的民事纠纷。

  2、建筑工程行政纠纷

  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1) 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任何行政行为均须有法律根据,具有从属法律性,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或授权,行政主体不得作出任何行政行为。

  (2) 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这是由立法技术本身的局限性和行政管理的广泛性、变动性、应变性所决定的。

  (3) 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具有单方意志性,不必与行政相对方协商或征得其同意,便可依法自主做出。

  (4) 行政行为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带有强制性。行政相对方必须服从并配合行政行为,否则行政主体将予以制裁或强制执行。(5)行政行为以无偿为原则,以有偿为例外。

  (三)建筑工程纠纷的处理方法

  1、民事纠纷的法律解决途径

  (1)和解

  和解是民事纠纷的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就已经发生的争议进行协商、妥协与让步并达成协议,自行(无第三方参与劝说)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通常它不仅从形式上消除当事人之间的对抗,还从心理上消除对抗。

  (2)调和

  调解是指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应纠纷当事人的请求。以法律、法规和政策或合同约定以及社会公德为依据,对纠纷双方进行疏导、劝说,促使他们相互谅解,进行协商,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

  (3)仲裁

  仲裁是当事人根据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达成的协议,自愿将纠纷提交第三方(仲裁机构)作出裁决,纠纷各方都有义务执行该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

  (4)诉讼

  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以审理、裁判、执行等方式解决民事纠纷 的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诉讼参与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等。

  2、行政纠纷的法律解决途径

  (1)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请求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审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该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律制度。

  (2)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的主要特征是:

  ①行政诉讼是法院解决行政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的争议;

  ②行政诉讼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法律救济的同时,具有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功能;

  ③行政诉讼的被告与原告是恒定的,即被告只能是行政机关,原告则是作为行政行为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而不可能互易诉讼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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