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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打“水漂”, 挂靠公司与挂靠人共同承担欠款
工程款,打“水漂” ,挂靠公司,挂靠人,共同承担欠款

王某为某建筑工地提供苯板,眼看着工程已完工可25万余元的货款却迟迟不能到账,多次找施工方追讨却只收回了13万元的货款,剩余的15万余元的货款打了“水漂”,无耐之下王某将施工方和被挂靠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共同承担货物欠款。近日,新疆沙雅县法院审结了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被靠公司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和施工方(挂靠人)李某共同承担15.22万元的货物欠款偿还责任。

  2012年8月,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标取得了沙雅县某防渗渠建设工程项目,并设立了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沙雅县防渗渠建设工程项目部。王某为该工程提供苯板,2012年11月李某向王某出具了一张28.22万元的欠条,李某在欠条欠款人处签名,该工程项目部在欠款人下方盖章。

  此后王某多次向李某及其被挂靠公司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索要工程货物款却只要回了13万元,剩余的15.22万元的货物款却怎么也要不回,2014年6月王某将李某及其挂靠公司靠上了法庭。

  庭审过程中,被挂靠公司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辩称公司在中标该项目后,该工程交由李某施工,李某挂靠我公司,我公司向其收取一定管理费。李某非项目部负责人和我公司员工,他向王某出具欠条的行为只能代表李某自己,所欠苯板款应由李某向王某偿还,我公司不应承担偿还责任。

  沙雅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和王某确实存在苯板卖卖关系的法律事实。李某在欠条欠款人处签名、项目部在欠条上签章并向原告支付苯板的部分欠款,应视为李某与项目部对欠王某苯板款事实的确认。鉴于未有证据证实李某系职务或授权行为,故对于剩余欠款应由被告李某与项目部共同承担偿还责任。项目部系被挂靠公司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内设部门,依法不能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其民事责任应由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遂作出了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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