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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预付款结算时变为
工程预付款,结算,变为,担保贷款保证金

家住城区的胡某以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涉嫌虚假诉讼为由,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请求撤销原审判决。近日,法院经审查发现,原审原被告之间竟另有隐情,涉嫌经济类虚假诉讼。

  2011年5月,某建筑公司与某电器公司订立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建筑公司承建电器公司的厂房,合同造价为1200万元,按工程进度分期付款。建造期间,电器公司以承兑汇票的方式向建筑公司支付部分工程款250万元。工程如期竣工并通过验收后,建筑公司、电器公司双方确定工程最终结算价为 1500万元,约定了付款时间和方式,却没有扣除电器公司早期已给付的250万元。

  250万元可不是一笔小数目,是电器公司在合同审核把关时粗心大意?显然不是,2013年初,建筑公司、电器公司双方再次签订协议,在这份协议书中,工程款的预付方式成了“全垫资”,已支付的250万预付款成了电器公司交付给建筑公司的“担保贷款保证金”。

  这份协议签订10日后,建筑公司便将电器公司告上法庭,诉请判令支付工程价款1500万元。

  庭审当日,电器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故缺席,视为对诉讼权利的放弃,而建筑公司则在庭审中向法官隐瞒了已支付部分工程款的事实。由于建筑公司提供的协议书在形式上没有任何问题,结合庭审陈述及其他相关证据材料,法院根据证据规则依法支持了建筑公司的诉请,上述判决内容而后进入执行程序

  直到今年,电器公司另一债权人胡某出现,让案件的隐情逐渐浮出水面。原来,在执行阶段,电器公司名下由建筑公司负责承建的房屋将被拍卖,而事实上,电器公司的财务状况早已积重难返,拍卖房屋所得价款根本无力清偿所有债务。

  “我国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也就意味着,电器公司的房屋拍卖所得价款只有在清偿了建筑公司工程款后,和胡某一样的普通债权人才能参与分配。”再审承办法官说,建筑公司、电器公司自然知道这其中的奥妙,想方设法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保护的最后期限之日签订协议书,恶意串通,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的方式,妄图通过法院判决方式牟取非法利益,这多出来的250万元,实质上却要一帮普通债权人买单。

  法官在全面查清案件后,向建筑公司、电器公司阐明了他们的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在法官的劝导下,建筑公司、电器公司得到了胡某的谅解并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建筑公司扣除250万元,并取消了优先受偿权,与普通债权人一样。

  “尽管案件的民事部分得到妥善解决,但建筑公司、电器公司行为构成了虚假诉讼。”法官说,此案是我市首例涉嫌经济类的虚假诉讼案,法院依法将该案线索移交到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建筑公司、电器公司或将面临刑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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