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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价款中优先受偿权法律问答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法律问答

1、施工企业主张“优先受偿权”,应履行哪些程序?

  (1)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时,履行催告义务;

  (2)催告时,必须给予合理的期间,该期间一般以56天为宜;

  (3)发包人逾期仍未支付,承包人可以协商将建设工程折价或向法院申请拍卖;

  (4)申请拍卖时,必须明确优先受偿的请求;

  (5)必须在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六个月内行使;

  (6)主张优先受偿权既可以在审理阶段提出,也可以在执行阶段提出;

  (7)即使建设工程被司法查封、冻结,承包人仍然可以主张优先受偿权。

  2、分包工程承包人能否主张“优先受偿权?”

  (1)优先权的主体应是建设工程的施工总承包人、直接与发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以及总承包人、分包人与发包人共同签订合同的分包人;

  (2)单独与总承包人签订施工合同的分包人、转包人、再分包人以及勘察人、设计人等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争议管辖仲裁,仲裁机构能否直接裁决“优先受偿权”?

  (1)合同双方约定争议有仲裁委员会裁决的,承包方请求对建设工程主张“优先受偿权”的,如果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仲裁委员会可以依法裁决承包人享有“优先受偿权”;

  (2)法律规定,人民法院拥有审判权,仲裁委员会裁决的案件必须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3)任何一方当事人如果对仲裁裁决有异议,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或提出不予执行。

  4、承包人申请“优先受偿权”后,是否需要采取保全措施?

  (1)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只是一种请求权,法律规定了这种请求权优先于一般债权抵押权;

  (2)即使承包人主张行使建设工程的“优先受偿权”,但是这种权利也具有法律规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等方面的局限性;

  (3)财产保全是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强制措施,防止当事人将财产转移或发生所有权变更,保证案件判决后能够有效执行,属于司法强制措施;

  (4)为确保实现“优先受偿权”,承包人应该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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