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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总价合同条件下的半截子工程的工程价款如何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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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上述案件,所依据的首先是合同双方的约定: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总价结算,承包人未完成工程施工,其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经审查承包人已施工的工程质量合格的,可以采用“按比例折算”的方式,即由鉴定机构在相应同一取费标准下分别计算出已完工程部分的价款和整个合同约定工程的总价款,两者对比计算出相应系数,再用合同约定的固定价乘以该系数确定发包人应付的工程款。在配合鉴定公司确定工程价款时,就要求律师要根据已经完成工程的实际情况,提供计算工程价款的图纸、投标书、变更洽商等证据资料,非专业律师对此恐怕无能为力。

  当事人就已完工程的工程量存在争议的,应当根据双方在撤场交接时签订的会议纪要、交接记录以及监理材料、后续施工资料等文件予以确定;不能确定的,应根据工程撤场时未能办理交接及工程未能完工的原因等因素合理分配举证责任。最终已完工程的价款则需要律师提供相关计价的证据资料,必要时律师应及时指导当事人对工程完成情况进行证据保全。当双方有异议时,还需要现场确认。只有律师具有工程基本知识,才能提供给鉴定机构足够的证据支持自己所主张的工程价款。

  法律链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13、固定总价合同履行中,承包人未完成工程施工的,工程价款如何确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总价结算,承包人未完成工程施工,其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经审查承包人已施工的工程质量合格的,可以采用“按比例折算”的方式,即由鉴定机构在相应同一取费标准下分别计算出已完工程部分的价款和整个合同约定工程的总价款,两者对比计算出相应系数,再用合同约定的固定价乘以该系数确定发包人应付的工程款。

  当事人就已完工程的工程量存在争议的,应当根据双方在撤场交接时签订的会议纪要、交接记录以及监理材料、后续施工资料等文件予以确定;不能确定的,应根据工程撤场时未能办理交接及工程未能完工的原因等因素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款实行固定价,如建设工程尚未完工,当事人对已完工工程造价产生争议的,可将争议部分的工程造价委托鉴定,但应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固定价为基础,根据已完工工程占合同约定施工范围的比例计算工程款。当事人一方主张以定额标准作为造价鉴定依据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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