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我要咨询 法律法规 建筑工程合同 欠款与结算 工程变更与增减项
质量与保险 挂靠纠纷 转包与违法分包 招标投标 勘察设计 监理纠纷

滚动公告

供求信息

访客留言
[12-28]想找建筑和地产&n
[6-4]招标项目合同签订后
[4-22]建筑工程合同中约定
怎么进行合同价款调整?
怎么进行,合同价款,调整

1、合同价款的调整。合同双方应根据合同通用条款及价款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合同价款的调整。

  2、合同价款应当调整的事项

  (1)法律法规变化;

  (2)工程变更;

  (3)项目特征不符;

  (4)工程量清单缺项;

  (5)工程量偏差;

  (6)计日工;

  (7)物价变化;

  (8)暂估价;

  (9)不可抗力;

  (10)提前竣工(赶工补偿);

  (11)误期赔偿;

  (12)索赔;

  (13)现场签证;

  (14)暂列金额;

  (15)承发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

  3、合同价款调整的程序

  (1)出现合同价款调增事项后的14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并附上相关资料;承包人在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的,视为承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请求。

  (2)出现合同价款调减事项后的14天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并附相关资料;发包人在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的,视为发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请求。

  (3)发(承)包人应在收到承(发)包人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及相关资料之日起14天内对其核实,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承(发)包人。当有疑问时,应向承(发)包人提出协商意见。发(承)包人在收到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之日起14天内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的,视为承(发)包人提交的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已被发(承)包人认可。发(承)包人提出协商意见的,承(发)包人应在收到协商意见后的14天内对其核实,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发(承)包人。承(发)包人在收到发(承)包人的协商意见后14天内既不确认也未提出不同意见的,视为发(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已被承(发)包人认可。


专业律师:
分享到:
版权所有:济南建筑工程律师|济南建筑工程律师王勇|济南建设工程律师|济南建筑工程欠款律师|济南工程纠纷律师   单位地址:济南市经七路758号连城国际大厦A座301室,山东诚信人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573782679 传真: Email:13475953851@163.com
浏览次数 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