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237条规定:“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批准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订立”。《关于适用合同法问题的解释(一)》规定所理解的,所谓合同审批,是指当事人从事某种交易行为,必须获得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我们可以通俗的理解,高于当事人自治的国家行政审批作为合同的生效前置,审批是对合同生效的确认,也是法律规定的合同生效的特别情形。 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言,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规定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如果没有办理规定的,不要的相关的手续而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则所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属于合同成立但未生效的情形。 就上诉简要说了一些,所得出的表面结论是可以代表一般性情形的适用,这里说的是根据上述规定和结论所进行的一些实操。按照上述的规定和结论,我们不难看出如果建设单位没有完成必须履行的行政审批手续与施工单位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属于成立但没生效的。那么作为弱势群体的施工单位该怎么样利用这个规定和结论呢? 说个实际案例,双方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了全垫资。因为某些原因,施工单位的资金链断裂;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施工单位看到合同里的重大违约条款,直接去说解除合同势必要被追究违约责任,这样无疑系雪上加霜。施工单位便根据上述的规定和建设单位行政审批手续不全,以该理由为由向建设单位发函要求解除合同。建设单位明知自己该做的没做,没办法只能同意施工单位的函件要求,双方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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