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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中,建筑工程未经验收擅自使用的后果分析
建设工程合同中,建筑工程,未经验收,擅自使用,后果分析
建设工程合同中,建筑工程未经验收擅自使用的后果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现实中存在很多工程因种种原因没有验收就进驻使用,之后产生质量、结算等纠纷。法律规定承包人对工程质量负责,但发包人未经验收擅自使用,产生两个法律后果,一是推定发包人对使用部分的工程质量予以认可,二是使用时间为交付时间,风险责任自交付之日随之转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4条第3项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即使是擅自使用,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作为开发商不到成不得已的时候,是不能不验收就进驻使用,充分利用监理职能对付不积极竣工验收的承包人,利用合同条款保护自已的利益,不能把主动变为被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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