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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和范围如何确定?
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和范围,如何确定
案情简介:
      2005年10月25日,浙江山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口公司)与浙江春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明公司)签订了景宁畲乡大酒店的基础、土建及水电安装工程承包协议书。       2006年3月25日,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07年1月31日,山口公司、春明公司又签订了景宁畲乡大酒店附楼工程承包协议书。
      2007年9月4日,山口公司完成主、辅楼的基础及土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2008年11月19日,山口公司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春明公司:1、支付建设工程款9,233,774元;2、退还工程保证金120万元,支付保证金利息36万元;3、支付截止起诉日的违约金618,761.50元,并按银行贷款年利率7.20%标准支付自起诉日起至付清全部款项之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4、依法对山口公司承建的景宁畲乡大酒店房产进行拍卖,并判决山口公司对拍卖所得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一审法院认为:春明公司作为发包方,在山口公司依约完成工程项目建设后,理应按照合同约定与山口公司结算并支付工程价款。其收取山口公司质量保证金未退还部分也应予以退还。山口公司诉请春明公司支付9,233,774元工程价款,应予支持,但山口公司要求春明公司支付的利息及应退还的保证金数额计算有误,酌情予以支持。同时山口公司认为其作为承包人,对上述各项欠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经审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第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本案山口公司起诉时其承建的项目主体工程已经竣工超过六个月,已超过了行使优先权的期限,对于山口公司提出的该项诉请,予以驳回。
        一审法院判决:一、春明公司给付山口公司工程款9,233,774元及利息,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其中6,909,735元从2007年10月31日起计付利息至付清之日,其余2,324,039元从2008年9月4日起计付利息至付清之日(利息均按同期银行同类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春明公司归还山口公司质量保证金544,986.78元及给付保证金被占用期间的利息253,2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三、驳回山口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山口公司提起上诉称: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承包合同是包括土建工程、水电安装工程在内的总承包合同,而非土建单项承包合同,因此,工程是否竣工应以最后的水电安装是否竣工为标准,而不应以单项土建工程竣工为准。山口公司完成水电安装的时间是2008年6月底,至起诉时只有四个多月,并未超过六个月的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四项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期限是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起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该规定也是以整个建设工程竣工为依据,而非单项土建工程竣工。一审判决以土建工程竣工时间超过六个月为由,驳回山口公司优先受偿权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就一审判决第一项山口公司对其所承建的景宁畲族自治县畲乡大酒店拍卖所得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第四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本案中,山口公司承包的工程既包括土建工程,也包括水电安装工程,故其行使优先权的期限应从整体工程竣工之日起计算。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截止2008年6月11日,由山口公司施工的水电安装工程尚未完工,故可认定截止此时,山口公司施工的工程尚未整体竣工。因此,山口公司于2008年11月19日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对其承建的畲乡大酒店的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并未超过行使优先权的六个月期限,一审法院从主体工程竣工之日起计算山口公司行使优先权的期限,存在不当之处,应予纠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第三条的规定,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因此,山口公司关于利息部分享有优先权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其上诉提出的在春明公司欠付的9,233,774元工程款范围内对所承建的畲乡大酒店的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二审法院判决:
        一、维持一审法院民事判决第一、二项及诉讼费负担部分。
        二、撤销一审法院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在春明公司欠付的9,233,774元工程款范围内山口公司对所承建的畲乡大酒店的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山口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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