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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招标项目合同签订后
[4-22]建筑工程合同中约定
工程索赔需满足哪些条件?
工程索赔,需满足,哪些条件
案情介绍
        2003年11月20日,新乡师范与正岩公司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主要约定:由正岩公司承建新乡师范在新乡师范新校区院内2号实验楼。通用条款中约定:索赔为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末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此外,双方在施工招标文件中约定:投标人必须在投标前三天内,将投标保证金50万元汇入招标人指定帐户或直接交招标人。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直接转为履约保证金。后正岩公司于2003年11月5日、6日分两次将550,000元履约保证金电汇至学校帐号。
       合同签订后该工程于2004年2月15日开工。2004年12月23日经设计、勘察、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并签订“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004年5月20日,正岩公司向新乡学院发出“关于请求新乡市师专学校及时兑付和补偿新校区2#实验楼工程款的报告”称:由于新乡学院迟迟不能提供标高技术参数,加之场地围墙受阻,一直到2004年1月21日未能施工,给公司造成了人力、财力的损失。2004年2月3日公司亦按新乡学院要求组织施工队伍,开始全面施工。在施工过程中,按照新乡学院承诺:该工程完成正负0时,新乡学院支付工程总造价的15%约100万元;完成二层时,支付工程总造价的15%约100万元;完成四层时支付工程总造价的15%约100万元……而实际情况是施工到正负0时,工程已完成造价约170万元,新乡学院只支付30万元,其它款项新乡学院以种种理由没有支付,完成该二层时,新乡学院又多次推辞,造成公司不能继续正常施工,现已到三层砼浇注阶段,新乡学院于2004年5月12日给公司开了一张空头支票,至今末收到付款。由于新乡学院承诺资金未能及时兑现,所以材料供应商停止供应建筑材料,不与公司继续合作。为了施工,公司已垫支大量资金。为此,公司向新乡学院提出支付施工补偿合计384,466.72元。对该报告的真实性新乡学院没有异议。
       因双方对该工程的工程造价争议较大,后经一审法院委托河南省宋城会计师事务所鉴定,正岩公司所施工的新乡学院2号实验楼工程造价为7,521,197.25元。推荐品牌及指定品牌材料差价调整费用为285,083.25元。
       2007年4月18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下发豫政文(2007)71号通知,将新乡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平原大学、新乡市教育学院合并建立新乡学院。
       2006年6月16日,正岩公司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新乡学院支付工程款3,624,253.68元、工程索赔款384,466.7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45,495.66元。新乡学院提起反诉,请求:判决正岩公司支付违约金150,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一、正岩公司与新乡学院于2003年11月20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有效合同。二、新乡学院在合同履行中多次未按约定支付工程形象进度款已构成违约,正岩公司有权行使抗辨权即顺延竣工时间。三、依据合同索赔条款约定及正岩公司的索赔报告,加之新乡学院未提供收到该报告后予以答复或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的相关证据,正岩公司主张的索赔款384,466.72元应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一、新乡学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正岩公司支付工程款3,367,621.88元及利息。二、新乡学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正岩公司支付工程索赔款384,466.72元。三、驳回正岩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新乡学院的反诉请求。
       新乡学院不服该判决,向本院上诉称: 1、应从已付工程款中扣除550,000元保证金。2、一审在认定该工程于2005年8月26日竣工,且经法院委托于2007年9月11日由鉴定机构作出决算结论的情况下,判决从2005年9月29日起计算利息不当。故一审判决关于利息的计算基数和起算时间错误。
        二审法院认为:一、鉴于新乡学院关于应从已付工程款中扣除550,000元保证金的上诉理由成立,故欠付工程款的利息计算基数应作相应调整,即应以2,817,621.88元为基数计算利息。二、一审判决新乡学院从工程交付后支付欠付工程款的利息并无不当。
       二审法院判决:一、维持一审法院民事判决第(二)、(三)、(四)项。二、变更一审法院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新乡学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正岩公司支付工程款2,817,621.88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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