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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工期的起算点如何确定?
建设工程,工期的起算点,如何确定
建设工程工期的起算点如何确定?
        导言:
        建设工程的工期问题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极重要的内容。截止2015年年底,在无讼案例中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关键词进行搜索,民事案由的共6万多个个;在搜索结果中再以“工期”为关键词筛选,共有18000多个结果,其中2013年涉及工期纠纷的案件近3000件,2014年更是多达1万余件,2015年目前已逾2000件。工期纠纷案件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比例已近70%。在当前全国一、二线城市楼市正在逐渐回温的大背景下,不管是开发商还是建筑商都应该更加重视建设工程工期的问题。建设工期主要包括开工日期、竣工日期以及工期的顺延及工期延误。
         开工日期是一个建设工程工期的起算点。
         开工日期的辨析
         日期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进场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通用条款第1.1.4.1项规定,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7.3.2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其中,开工又分为新建工程的开工和改建、扩建和旧有房屋装饰装修工程的开工。前者指开始进行基础桩施工或土方开挖;后者指开始进行拆改作业。故而,人员、设备进场,工地围墙修建等情况不能视为开工。
         开工日期的具体确定问题
         在实务中,经常出现以下情况:(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了开工日期;(2)施工许可证上约定了开工日期;(3)监理单位指定了开工日期;(4)开工报告中注明了开工日期;(5)建筑商实际进场施工的日期等等。上述开工日期中以哪一个日期作为建设工程工期的起算日期,在实务中出现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应根据施工许可证载明的日期进行认定;第二种观点认为,应综合案件的事实情况分不同情况进行认定。我们认为第二种观点具有合理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9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根据本条款规定,建设单位应该在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而并非严格按照施工许可证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而且不能按期开工的还可以延期两次,每次不超过三个月,即建设单位实际开工日期可以晚于施工许可证载明的开工日期最多六个月。如此一来,出现纠纷时再以施工许可证载明的日期作为开工日期显然对承包商而言是不公平的。同时,施工许可证注明的日期应该只具有指明证书颁发日期的作用,没有确定开工日期的作用。故而,以合同约定和施工许可证记载的日期为基准,综合客观情况,以最接近开工实际情况的日期为开工日期较为合适。例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5条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开工时间以开工通知或开工报告为依据。开工通知或开工报告发出后,仍不具备开工条件的,应以开工条件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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