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期索赔的关键及开工日期、竣工日期的认定
工期索赔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索赔种类,通常情况下,要先判断清楚工期索赔是否成立及延误工期的天数,由于工期延误造成的索赔损失的具体金额才能判断出来。认定工期索赔是否成立以及计算工期索赔的具体天数,需要结合建筑工程的专业知识以及法律知识才能做出准确的判断,这一问题也是司法实践、造价鉴定过程中的难点问题。
一 、工期索赔的关键
工期索赔的关键是关键线路,如何认定关键线路是工期索赔的关键。只有在关键线路上发生的延期事件才能构成对整个工期的影响,也就是只有对关键线路的工期延误,才应被认定为工期索赔成立。延期索赔事件是否在关键线路上,通常情况下是以经过工程师认可的,并根据实际工程进展情况作出修改后的进度计划作为依据来确定。
在一般的施工过程中,业主和总承包单位对于什么是“关键线路”往往是没有争议的。但是,在工期发生调整的情况下,如何认定关键线路却很容易发生争议。从方便提出索赔、避免与业主因为工期索赔的事项进行“扯皮”的角度来说,总承包单位仍然需要证明某延期索赔事项发生在关键线路上,进而证明该索赔事项对于整个工程的工期造成了影响。因此,总承包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仍然需要搜集、锁定证明关键线路的证据。
在搜集、锁定证明关键线路证据时,需要注意:
第一,总承包单位给业主报送的施工图纸、进度计划、进度网络图,在每一版上都应该主动标注“关键线路”的字样,调整后的每一版图纸也都应当标注总承包单位认为的关键线路;
第二,如果不能保证所有的关键线路都做标注,至少要确保特别重要的“关键线路”在施工图纸上标明;
第三,在总承包单位向业主报送施工方案的时候,也应该将实际施工的进度表和业主审批确认的工期进度计划表作比较,将在关键线路上延误的天数也一并标明;
第四,如果延误事件对关键线路造成了影响,总承包单位应当及时致函业主或者主张索赔。在函件或者索赔报告中,除了说明延误时间以及对于工期造成的延误,还必须主动提出哪些是关键线路以及关键线路受到怎样的影响。
二、 工程开工日期的确定
法律意义上的开工日期是指工程正式开始施工的日期。
实践中,一般以开工令记载的开工日期作为实际开工日期;
没有开工令的,可以以业主或者监理的函件、施工日志、正式破土刨槽的开工典礼等确定实际开工日期;
虽然发了开工令,但是如果因为业主原因导致开工通知发出时开工条件尚不具备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确定开工日期;
因总承包单位原因导致实际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
总承包单位在开工通知发出前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开工时间为开工日期;
既无开工通知也无其他相关证据能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以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为开工日期。
施工许可证是工程开工的法定条件,建筑工程开工前,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但实践中往往出现总承包单位在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便已经开工的情况,此时的开工时间仍然以实际开始施工的时间为准,而不以获得施工许可证的时间来确定开工时间。理由是施工许可证属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管理的范畴,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取得施工许可证才能进行开工,但总承包单位在业主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即进行施工,要承担责令改正、罚款等行政责任,但并不影响将实际施工时间作为开工日期。
此外,如果是因为业主的原因导致延迟获得施工许可证的,实际施工中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影响施工或责令停工或处罚的,总承包单位可主张施工许可证未及时办理影响了实际施工,从而提出要求窝工损失并顺延工期的索赔,并要求业主承担其他损失。
三 、工程竣工日期的确定
法律意义上的竣工日期往往较难确定,在建设工程实务当中,与竣工日期有关的日期包括: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工程完工日期、竣工验收的时间、竣工验收备案的时间、工程移交的时间等。
1 工程完工日期
总承包单位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图纸和其它工程资料规定的工程范围和工程内容、工程标准,事实上完成全部建设工程的时间。
2 竣工验收的时间
建设工程项目完工后,业主会同设计、总承包单位及监理单位等参建单位,对该项目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以及建筑施工和设备安装质量进行全面检验,取得竣工合格资料、数据和凭证的时间,竣工验收通过的标志是通过四方验收,取得四方验收记录、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 竣工备案的时间
业主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证文件齐全后,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完成备案的时间。
4 工程移交的时间
工程已通过竣工验收,并由业主接管,同时承包商开始承担保修责任的时间。
如果出现竣工时间约定不明的情况,究竟以完工时间为准或是以工程验收合格为准,还是以竣工备案的时间为准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一般以竣工验收合格的时间为竣工日期;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发包人、承包人、设计和监理单位四方在工程竣工验收单上签字确认的时间,可以视为《解释》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竣工日期,但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