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的建筑市场完全实现了市场化,建筑企业之间的竞争也进入了白热化。建筑企业在面对发包人工程结算久拖不决时,有的企业为了维持平时与发包人的友好关系,有的企业担心以后无法继续承揽到发包人的其他工程,有的企业忙于应付发包人提出的各种冠冕堂皇的理由,因此他们都选择了忍气吞声,或者仅仅是催告发包人尽快完成工程结算审核。殊不知,发包人对工程结算审核的拖延,不但会给承包人造成资金周转、工资发放等经济上的问题,还会影响承包人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甚至会导致承包人丧失结算工程款的权利。
一、发包人不接受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发包人逾期审核视为认可送审价”时怎么办?
发包人的法律意识也越来越强,并懂得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在最大范围内扩大自己的权利,减轻义务。因此,承包人要想在专用条款中直接约定“视为认可”的条款比较困难。
对于这个问题,首先,就国内两种最新的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即《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试行)》(GF-2011-0216)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13-0201)而言,都已在通用条款中明确规定发包人逾期审核视为认可送审价。所以,承包人可以该约定作为国家指定的合同示范文本条款,代表了行业惯例,不得随意更改为由与发包人协商。
其次,《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以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均规定发包人逾期审核的后果为“视为认可送审价”。因此,可在施工合同中约定“除另有约定外,本工程结算的处理按《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进行”,也可约定发包人逾期审核的,按《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处理。”通过这种法规指引的方式,能在程度上打消发包人的抵触情绪,实现将“发包人逾期审核视为认可送审价”写入合同内容的效果。
最后,如果仍无法具体明确结算处理必须按有关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理的话,则务必要约定“除本合同及附件外,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及附录、国家法定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定、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法规等均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对双方有约束力”,这样虽然不能确保万无一失,但也大大增加了以送审价为工程结算价的可能性。
二、向发包人送交工程结算材料时,发包人不作书面签收怎么办?
一般情况下,建筑企业送审资料准备好,结算文件应由发包人签收。但在工程结算时,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关系或许已经恶化,发包人很可能就会拒绝签收。其次,如果发包人是有意拖延付款,则发包人也有可能找各种理由拒绝签收。应对这种情况时,承包人可以请公证处公证送审的结算文件的内容和数量,再邮寄给发包人,即在送审资料送交发包人之前,事先与邮政特快专递公司和公证处联系好,把所有的送审资料都先行公证,并在公证人员公证下用邮政特快专递发送至发包人处。与此同时,承包人一定要注意对邮寄文件清单、邮寄送达回执的保存。道理上不采取公证的形式进行邮寄也可以,但工程结算材料区别于一般的信函,文件数量较多,内容繁杂,若不进行公证的话,承包人一般难以证明其寄送了哪些结算材料。
需要提示的是,送交结算材料不适用留置送交的方式。留置送达是《民事诉讼法》中对于司法文件法定的送达方式之一,但其并不能直接适用到其他文件中。
三、约定审核期限届满后,发包人未作实质性答复的,承包人在与发包人沟通中应当注意什么问题?
合同约定的答复期限届满后,发包人没有任何答复,承包人欲以送审价认定工程价款的目的已经达到。此时承包人应当谨慎发函,千万不能质疑发包人为何不在约定期限内答复,甚至要求发包人在一定期限内予以答复。这种行为在实质上表明承包人赋予了发包人新的答复期限,即承包人不应当向发包人发出催促其尽快结算审价等有关方面的文件,而应该立即向发包人发出工程造价以送审价为准的函件,同时根据合同中关于支付工程价款的约定,向发包人发出支付工程价款的“催款函”,而非“催审函”,否则将功亏一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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