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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合同中,违约责任是否属于合同的实质性条款
建筑施工合同,违约责任,合同的实质性条款
 问题一:违约责任条款是否属于合同的实质性条款?
    答:《合同法》第三十条:“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要约人发出要约,承诺人在承诺中变更了违约责任条款,那么承诺人的承诺则变为新的要约。因此,违约责任在要约和承诺中,属于实质性条款,对违约责任予以变更,需要双方协商一致。
 
    问题二:经过招投标的合同,违约责任是否属于合同的实质性内容?
    答:《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经过招投标程序的合同中,在双方签订合同时,违约责任不是实质性条款,双方可就违约金条款进行协商,制定与招投标文件中不一致的条款;但是涉及到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的,只能按照招投标文件进行签约,不能够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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