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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招标项目合同签订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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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是否属于强制招标项目?
商品房,招标项目,

【案例】

商品房开发商没有进行招标,直接与施工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完工后,双方因工期发生争议,承包人提出该工程没有进行招投标,合同无效,不承担工期违约责任。

【问题】

商品房是否属于必须招标的项目?未进行招投标,合同的效力?

【法律法规】

1、《招标投标法》(2000年1月1日实施)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2、《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3号令,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

第三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五)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评析】

观点分歧:

观点1、国家计委发布的3号令属于部门规章,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只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才能认定合同无效,不能依据部门规章认定合同无效。

观点2、国家计委的3号令虽然是部门规章,但该部门规章是对《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细化,可以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认定商品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经招投标无效。

笔者认为:《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委3号令出台的背景,是基于法律授权,并且按照法律规定由国家计委制定,国务院批准发布,是依据法律规定对法律条文适用的细化。

既然国家计委3号令是根据招标投标法的授权对第三条必须招标项目内容的细化,而3 号令又明确规定商品房必须招标,那么,商品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没有进行招标,应认定合同无效。虽然商品房列为公用事业项目是3号令的规定,但无效认定的依据仍应是《招标投标法》第三条,3号令仅是对第三条的细化,因此这也不违反合同法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2014年3月24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修订)(送审稿)》,该送审稿中将公用事业项目内容修订为“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不再包括“商品住宅”。从立法的趋势看,今后商品房有可能不再作为强制招标的项目。

但在修订的《规定》没有发布生效之前,商品房仍应作为必须强制招标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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