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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招标项目合同签订后
[4-22]建筑工程合同中约定
双方当事人已经就工程款的结算数额达成协议是否可以提起造价鉴定?
建筑工程合同,工程款结算,造价鉴定
双方当事人已经就工程款的结算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尊重双方当事人的合意。 一方当事人主张对工程价款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情简介】
       2009年12月28日,四川省绵阳市重点公路建设指挥部通过招投标,与重庆交建签订了《合同协议书》,约定由重庆交建施工S302线北川曲山至茂县段灾后重建工程(任家坪至禹里段)。为此工程,重庆交建成立了重庆交建省道302线灾后重建工程施工第三合同段项目部(以下简称重庆交建第三项目部),扈后,重庆交建第三项目部分别与荣邦公司、辰升公司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
 
      2009年12月,薛理杰、陈强挂靠荣邦公司进场施工,施工期间,薛理杰、陈强所得工程款均是重庆交建通过荣邦公司支付;2011年5月,薛理杰、陈强与辰升公司签订协议,约定辰升公司将工程转包给薛理杰、陈强,施工期间,薛理杰、陈强所得工程款均是重庆交建通过辰升公司支付。
 
      2012年6月22日,薛理杰、陈强因工程款结算问题开始消极怠工,至2012年7月14日完全停工。2012年7月9日到2012年7月15日期间,绵阳市重点公路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北川羌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重庆交建、监理单位、辰升公司、薛理杰等多次召开沟通协调会议。
 
      2012年7月20日,辰升公司与薛理杰、陈强签订《退场清算协议》,协议约定:一、就双方存在的退场结算矛盾,双方应本着合理、和谐的原则予以处理,避免可能发生的非理性冲突。双方均同意按如下方法最终处理清算问题。1.甲方向乙方包干锁定支付人民币10044万元,该金额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在任禹路三标段实施的所有工程及洪灾、工期延误等一切补偿,后期乙方不得再提出任何支付要求。2.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现所有税票,除乙方再向甲方提供约400万元的材料税票外,剩余税票由甲方自行负责,但乙方需向甲方交纳56万元的剩余发票税费。其中所需劳务费税票,若荣邦公司不能正常开具,则由乙方承担该900万元税票按法律规定所应缴纳税费的50%。二、为保证灾后重建工程不受停工影响,乙方必须在本月23日前安排其所有人员及机械设备退出施工现场,以保证新的施工班组顺利进场施工。三、结算金额支付:甲方前期已向乙方累计支付7588万元(最终以双方核实的金额为准),根据锁定总额10044万元,甲方还应累计向乙方支付2456万元。该金额按以下方式支付:1.本协议双方签字生效后,本月23日前甲方向乙方支付800万元,用于解决农民工工资及其他应付款等,乙方在该协议生效后立即组织所有人员及设备有序退场。2.甲方25日前再次向乙方支付700万元。3.由重庆交建项目部在甲乙双方签订协议后5日内在当地媒体(或建筑工地等)公示乙方劳务班组相关的债权债务公告,在公示期间半个月内,甲方向乙方支付456万元,抵扣乙方向甲方交纳的代缴税费56万元后实际向乙方支付400万元(该资金根据最终核实的支付资金作相应调整),若乙方不涉及甲方和重庆交建项目部任何债务纠纷,公示期满后(且不迟于下月25日)甲方再次向乙方支付200万元。4.剩余300万元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该款在业主颁发《工程交工验收证书》后7日内一次性支付。5.前期林孔斌向李斌兰缴纳了200万元的押金,该款与协议甲乙双方当事人无关,由李斌兰与林孔斌按原约定处理。6.以上支付重点办作为监督单位,保证甲方按时足额支付到位。四、乙方应尽快了结在施工期间发生的债务及各种经济纠纷,甲方对此不承担责任。乙方应承担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劳务工资、材料机械采购、场地占用、债权债务以及乙方以自己(或项目部)名义发生的一切债务,乙方应向重庆交建项目部和甲方出具书面承诺,必要时,甲方有权从应付款中扣除相应款项以解决相关债务。五、其他约定。1.乙方人员在离场过程中自行负责人员安全和设备等的完好性,若甲方不再使用乙方留下的设备,乙方负责自行处理剩余材料和自带施工设备,同时乙方不得毁坏工程构建物和现场工程设备。在乙方退场和甲方进场过程中,不得发生任何不稳定事件,否则甲乙双方各自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2.乙方应对自己施工期间完成的工程质量终生负责,若有任何质量问题,乙方应承担一切经济责任和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甲方可以从乙方预留的工程质量保证金中扣除相应的款项。3.对于乙方留在工地上的经工程监理检测合格的材料,原则上经甲乙双方协商后按合理价格由乙方转卖给甲方,费用在乙方退场前支付。4.甲方应尽快组织新的施工班组进场施工,确保工程尽快完成。六、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乙方、重庆交建及重点办各存一份,本协议经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后生效。本协议履行后,甲乙双方的全部权利义务就此清结。任何一方违约,守约方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均不得影响本月25日工程正常复工。邓绪军作为甲方代表在协议上签字,薛理杰作为乙方代表在协议上签字。其他参与协调并在协议上签字的人员有:黄传钢(交通局副局长)、陈进(重点办主任)、张德傅(北川羌族自治县公安局局长)、徐基立(重庆交建副总),汪平(重庆交建副总),彭刚(重庆交建第三项目部经理),兰辉(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杨辉(北川羌族自治县交通局局长)、谭忠云(重点办副主任)。
 
      2012年7月20日,根据协议要求,薛理杰分别向辰升公司、重庆交建出具了《承诺书》,载明:由我班组施工的任禹路S302线三标段,我方所有以项目部名义或以本项目名义对外采购的材料、设备、民工工资和与当地发生的所有经济往来及其他事宜,全部由我方负责清理和支付。所发生的一切合同经济纠纷均与你司无关,我方愿承担所有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2012年7月26日,重庆交建省道302线任禹路第三标段项目部在绵阳晚报上刊登了《省道302线任禹路第三标段债务清理公告》。主要内容:省道302线任禹路第三标段薛理杰施工队目前正与我项目部办理退场清算手续,在薛理杰福建施工队施工期间,凡薛理杰以本施工队或以项目部名义对外发生的经济往来,以及与薛理杰施工队存在的其他经济纠纷,均应由薛理杰负责清偿。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公告期内持相关证据到绵阳市高新区中华苑(北川恒荣矿业办公点)与邓绪军联系,以便与薛理杰办理债务了结手续,本公告期为30天,逾期后果自负。
 
     《退场清算协议》签订后,辰升公司向薛理杰、陈强班组支付了21560254.92元,连同协议签订前已付款75880000元,合计支付97440254.92元。另外,辰升公司还向薛理杰、陈强班组支付了材料、设备转让款2839700元。余300万元质保金未返还。
 
      此后,薛理杰、陈强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辰升公司与其签订《退场清算协议》时,其实际完成的工程量高达2亿元,而重庆交建通过荣邦公司和辰升公司支付给薛理杰、陈强的工程款仅有9300万元左右,当时二人迫于无法支付工人工资等多方面因素,才签署《退场清算协议》。请求一审法院判令:1、撤销薛理杰、陈强与辰升公司签订的《退场清算协议》。2、重庆交建向薛理杰、陈强支付工程价款5100万元。3、重庆交建从薛理杰、陈强起诉之日起至付清工程款之日止,支付以欠款总额5100万元为基数,按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4、交通局、指挥部、重点办、市政府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工程款承担连带支付责任。5、本案诉讼费用由几被告负担。
 
法院认为】
      薛理杰、陈强主张该协议应予撤销的理由在于其受到胁迫以及协议中规定的内容显失公平。从本案的实际情况看,《退场清算协议》不仅有双方当事人参与,还有当地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作为见证人。该协议系在政府部门主持下为彻底解决工程款问题与退场清算问题双方当事人协商的结果,薛理杰、陈强仅举证证明在该协议签订前双方发生过分歧和冲突,但并未举证证明在该协议签订时其受到胁迫。薛理杰、陈强主张涉案协议中约定的工程价款过低,显失公平,其认为涉案工程款高达2亿元,但未提供相应证据,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另涉案协议除质保金部分,其余均已履行完毕。《退场清算协议》是双方自愿协商的结果,体现了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因此,应以此为依据确定涉案工程款,本案已无须对于涉案工程款再进行鉴定。
 
【企业防范】
      发包人、承包人、实际施工人三方或者两方就工程款结算达成一致并签订了结算协议的,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无效情形或者第五十四条变更、撤销情形外,结算协议应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一方当事人申请鉴定的,法院不予支持。发包人、承包人、实际施工人对结算协议应充分审查、慎重签署,签署后又反悔,希望通过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改变结算价款的做法,法院一般不会支持,即使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形,证明难度也非常大。
 
【案例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一终字第88号“薛理杰、陈强与重庆交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绵阳市交通运输局、绵阳市重点公路建设指挥部、绵阳市重点公路建设指挥部办公室、绵阳市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该案例记载于《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62辑(20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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