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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管辖权异议期限的相关法律规定及小结
关于管辖权异议期限的相关法律规定及小结
关于管辖权异议期限的相关法律规定及小结:
1、《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2、《民事诉讼法》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3、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 第5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应当认真进行审查,并在15日内作出异议是否成立的书面裁定。当事人对此裁定不服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书面裁定。”
4、《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5、《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小结:管辖权异议应当在一审答辩期内提出,一审法院应当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裁定;对裁定不服的,应当在收到裁定之日起10内提出上诉申请;二审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裁定。
那么,提起管辖权异议申请大概可以延长的审理期限是:
15+10+30=55天左右!

 

第三人是否有权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规定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1990年7月28日法(经)复[1990]9号批复规定:
(1)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主动参加他人已开始的诉讼,应视为承认和接受了受诉法院的管辖,因而不发生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问题;如果是受诉法院依职权通知他参加诉讼,则他有权选择是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还是以原告身份向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另行起诉。
(2)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他人已开始的诉讼,是通过支持一方当事人的主张,维护自己的权利。由于他在诉讼中始终辅助一方当事人,并以一方当事人的主张为转移,所以,他无权对受诉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
行政诉讼管辖权异议规定
某甲以某县政府为被告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移交其下级某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某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时,某甲在法定期间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该案应由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某基层人民法院在是否应对某甲的管辖异议进行审查,并作出异议是否成立的裁定的问题上产生了二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对某甲的管辖异议可以不予审查,更无需作出异议是否成立的裁定。其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问题解释》)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对该条规定应理解为当事人对直接受理案件的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时,法院才应进行审查,并作出异议是否成立的裁定。本案是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移交其下级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某基层人民法院是基于上级人民法院的移交对该案行使审判权,而不是因直接受理该案行使管辖权,也就是说,上级人民法院将自己管辖的一审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是审判权的转移,而不是管辖权的转移。同时,《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自行移送。”如果把本案理解为是管辖权的转移,那么,如果某甲的管辖异议一旦成立,某基层人民法院就必须作出裁定,将案件移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这显然就会违背这一“不得自行移送”的规定。
第二种意见认为,对某甲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并作出异议是否成立的裁定。其理由:一是最高人民法院《若干问题解释》第十条第二款已明确规定,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并作出异议是否成立的裁定,该条并没有规定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时,应区分不同情况,决定是否审查,亦即该条规定是硬性规定,只要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管辖异议,法院就应当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关裁定;二是《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该条规定本身就是对第一审行政案件管辖权转移的规定,如果将此理解为仅仅是审判权的转移,显然曲解了法律规定的原意,同时,法院也不可能存在对案件有审判权而无管辖权的情况;三是如果对某甲提出的管辖异议不予审查,而案件又在某基层法院审判,某甲不可能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管辖异议,这显然就剥夺了某甲提出管辖异议的权利;四是对某甲的管辖异议进行审查,即使某甲的管辖异议成立,某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将案件移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也不违背《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该条规定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不得自行移送的前提是移送的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而该案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是有管辖权的,它只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将自己管辖的一审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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