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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保修金返还期限的界定 |
工程质量保修金返还期限的界定 |
一、 质量保修期与质量保修金返还期的关系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保修期、保修金都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但对保修金返还期的规定却不尽明确,导致审判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和不同判决。 国务院颁布的2000年1月30日起施行的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质量保修金为工程总价款的3%-5%,是一笔巨额款项,上述行政法规规定了质量保修期限,但法律、行政法规甚至部门规章均没有明确规定质量保修金的返还期限,因此,有观点认为质量保修金返还时间应当是质量保修期限界满。按照上述行政法规的规定,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的保修期,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在50年以上,50年以后返还保修金,“这无异于发包人将工程质量保修金变相地永不支付”①对施工单位是不公平的。所以,保修金要保修期界满才返还的观点是不科学的,质量保修期与质量保修金返还期不能等同。 二、工程质量保修金返还时间的界定 (一)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保修金返还期的情形
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保修金返还期的做法,是减少保修金返还期争议案件的重要方式。《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第七条明确规定:“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七)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05]7号)第三条中也规定: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预留、返还方式、预留比例及期限等事项进行明确的约定。据此可知,上述行政规章倾向于施工合同双方当事人能够在合同中事先对此问题做出明确约定,以最大限度地减少纷争。因此,施工合同当事人若在合同中约定保修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年或二年无息返还,并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同自由、意思自治的体现,是合法有效的。特别注意,按《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是否计付利息需约定,本人认为,未约定应当认定为不计付利息,因为在返还保修金的期限界满前,施工方没有取得保修金的权利。
(二)在施工合同中未约定保修金返还期的情形
目前,国家公布的示范文本99版、07版对此都没有约定,因此,实践中对该问题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形较多,如前所述,将保修期等同于保修金返还期,这种做法不可取,那么,对于在施工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保修金返还期,或者仅是笼统地约定在“保修期满”后返还保修金的,实务中又该如何处理呢?
有观点主张按照国际惯例,工程验收合格后一年内返还保修金。著名房地产律师朱树英认为,建设部、财政部2005年1月12日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因此,保修金的返还时间最多不能超过24个月即二年,笔者赞成后者观点,因为国内已经有关于“缺陷责任期”的规定,不必要再适用国际惯例。
在建设单位返还保修金后,并不必然免除施工单位对工程的保修责任,只要具体建设工程项目仍然还在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保修期内,施工单位仍然应当承担工程保修的义务。事实上,建设单位留置保修金,完全是为了将来在保修期内,发生归责于施工单位的质量缺陷时,能更好地督促施工单位履行法律和合同规定的保修义务。倘若施工单位不履行其保修义务,建设单位有权扣除施工方的保修金作为维修和赔偿费用,并就超出保修金部分有权向其追偿。由此可见,即便在没有预留保修金的情况下,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违反保修义务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主张,同样能够得到法律的支持,其合法权益同样能得到保障。由是观之,长期留置保修金对施工单位而言是不公平的,反之,对建设单位而言也是无法完全起到保证作用的。综上所述,在施工合同双方没有约定保修金返还期的,将该返还期界定在“工程验收合格后两年内”具有足够的实践和理论基础,是完全可行的。
三、 结 语
通过对工程质量保修金返还期限问题的分析发现,现有法律法规对保修金返还期的规定出于空白状态,但涉及这类纠纷的案件却日益增多,不同法院、不同地区的判决对此都有不同认识。因此,有必要通过行政法规或者司法解释理清保修金返还期和保修期之间的关系,对保修金返还期进行科学的界定,如此方可促进建筑业的长久、健康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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