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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承担工程质量缺陷责任的情形
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承担,工程质量缺陷责任

在发包人已经违约的情况下,如承包人履行其法定义务可以避免建设工程质量缺陷的发生,但承包入却未履行法定义务,以致建设工程质量缺陷的发生,此种情形系法律上的混合过错。对此,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承担工程质量缺陷的法律责任。发包人与承包人混合过错而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1、发包方提供有缺陷的设计文件、勘察数据、施工图纸以及说明书等资料-施工单位未按合同或法律规定对资料进行必要的审查。
  若发包人未按时提供所需要的技术资料的,一般承担顺延工期的责任,若发包人未按质提供所需要的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履行了必要的审查义务,但发包人所提供的资料存在之缺陷,对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而言,不可能发现,承包人按图施工了.此种情形所造成的建设工程质量缺陷的责任,应由发包入自行承担。
    若发包人未按要求的质量提供所需要的技术资料的,承包人没有履行审查义务,或者履行了审查义务,而作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应该发现这种缺陷而未发现,并按图施工,造成的建设工程质量缺陷的,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同时,承包人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以上问题的关键是如何定义“有经验的承包人认当发现而未发现”,实践中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衡量:
    (1)从设计文件、勘察数据、施工图纸以及说明书等资料缺陷的严重程度,
    是否属于一般原理的错误所造成的(或是计算笔误造成的),并结合以承包人应具有的专业知识(而不需要很深的相关专业知识)是否就能判断的缺陷;
    (2)承包人资质等级以及投标书介绍的业绩所应具有的经验程度,或是否具有较高等级的施工企业资质并具有相应的实际工作经验;
    (3)缺陷与经验的匹配程度:若二者是匹配的,则可认定为“有经验的承包人应当发现而未发现”,反之,则不应认定为“有经验的承包人应当发现而未发现”。
    2.发包方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配件、设备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施工方未按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正确履行检验义务。
    若发包人未按时提供所需要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以及商品混凝土的,一般应承担顺延工期的责任。若发包人未按质提供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以及商品混凝土的,承包人没有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仍继续使用的,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在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同时,承包人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3.发包人直接指定分包人(或指定专业分包人),而总承包人未履行(或未充分履行)总包管理义务。
    无论是分包人或承包人自己选定的合法分包,还是发包人直接指定的分包,作为总承包人均应履行总包管理的职责。发包人直接指定分包,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的,若总承包人履行总包管理职责的,则由发包人自己承担过错责任;若总承包人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总包管理职责的,在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同时,承包人也应当承担由于其履行总包管理职责瑕疵的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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