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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收到结算后逾期不答复的视为认可
工程款的结算,竣工结算文件,逾期不答复的视为认可

发包人收到结算后逾期不答复的视为认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工程款的结算依据问题,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种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产生争议最多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是承包人拿着合同约定的结算文件,请求法院按照结算文件形成的工程款数额,判令发包人支付工程款。而发包人则指出,竣工结算文件是承包人单方作出的,没有经过中介机构的评估和鉴定,不能作为支付工程款的依据,需要对工程款进行评估和鉴定。


  1、结算文件成就的条件:如果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发包人一定的审核竣工结算文件期限,在该期限内没有答复视为认可该结算文件的,该约定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实践中,有的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结算文件后迟迟不予答复,以达到拖欠或者根本不支付工程价款的目的,严重侵害了承包人的利益。因此,建设部发布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合同对答复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可认为其约定期限均为28日。

  2、承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和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行为的确认。

  承包人递交结算报告的行为应当是书面的,发包人收到也应当给承包人出具书面的凭证。

  递交结算报告不是用留置递交的方式。承包人以发包人不接收结算报告为由,主张按其单方提出的结算报告作为结算工程款的依据,理由是不成立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如果承包人不能举证证明自己已经向发包人递交了结算报告,则不能产生将承包人提出的结算报告作为结算依据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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