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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变更内容改变了原中标备案工程合同的实质性内容,是否可以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设计变更内容改变了原中标备案工程合同的实质性内容,是否可以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i

某公司承揽了房地产公司发包的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因发包人设计变更增加了工程量,双方签订了工程价款和工期调整的补充协议。那么结算时是否可以依据此份补充协议结算呢?

法律规定出现黑白合同的情形,应以中标备案的工程合同即白合同进行结算。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同一建设工程”应是指在同一建设工程、在相同的条件下,签订与备案中标的合同实际内容不一致的合同,不包括因为设计变更改变条件的情况下,双方达成的协议。承发包双方因正常设计变更签订的补充协议,尽管与中标备案合同存在实质性的不同,也应当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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