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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招标项目合同签订后
[4-22]建筑工程合同中约定
增项款支付时间未约定,法院判决停工损失共担
增项款,停工损失,共担,施工合同,工期延误,增项款

本案例是我所律师代理的因没有报建手续,法院判决合同无效案例。法院认为,发包人没有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审批手续,发包方与施工方签订的《施工合同》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
      另外本案例还涉及以下法律问题:

1、双方未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工程增项款的支付时间,因施工过程中增项款数额发生巨大,施工方无力垫资继续施工,施工方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增项款,发包人认为发包方已按合同约定支付了全部工程款,施工方的要求没有依据,拒绝支付,导致工程停工。
      法院对工期延误损失争议的判决:法院认为双方未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增项款支付时间,双方均负有责任,双方对工程停工负有同等的责任,造成的损失双方平均分担。
      对此我们建议,承发包双方应在《施工合同》中对增项款的支付时间进行约定,比如增项款按工进度款的支付比例拨付;如增项款需结算时一并支付,施工方应要求在《施工合同》中注明,增项款数额发生的最大范围,超过一定数额后,发包人应如何支付。

2、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必要的协助义务。本案例中有发包人逾期不确定施工材料的品牌、颜色和型号的情况,对此,我们建议施工方,一定要保留相关证据,否则起诉到法院很难说清工期延误是非因施工方原因造成。

3、工期延误,发包人未能按期使用工程,法院支持发包人要求赔偿租赁办公场地租金的诉讼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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