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我要咨询 法律法规 建筑工程合同 欠款与结算 工程变更与增减项
质量与保险 挂靠纠纷 转包与违法分包 招标投标 勘察设计 监理纠纷

滚动公告

供求信息

访客留言
[12-28]想找建筑和地产&n
[6-4]招标项目合同签订后
[4-22]建筑工程合同中约定
拖欠工程款情况 ,工程款利息的计算
拖欠工程款\情况 \工程款利息\的计算

    我单位承包了某建筑工程公司的一项路面工程,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后,在2002年末交付使用,经双方决算,该工程总价为46万元。建筑公司除了预先支付我单位10万元外,还欠我单位工程36万元,多次追要未果。由于欠款快超过两年诉讼时效,我单位准备起诉,但在合同中,并没有给付利息的约定。请问律师:我单位是否有权索要利息,拖欠工程款的利息应如何计算?

         律师回答:你单位在索要工程款时,应同时主张利息。对于工程欠款的利息,应当从工程欠款发生时开始计算。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双方通常约定按工程形象进度给付工程款,所以造成许多工程欠款案件,难以确定工程款的具体给付日期。在2005年1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 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 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 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在本案中,虽然双方未在合同中约定工程款利息的给付。但由于该工程实际交付使用,所以从交付之日起,以36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款利率为标准,计算工程款利息,直至该工程款给付完毕为止。
     

专业律师:
分享到:
版权所有:联系我们-99公司客服开户电话17508888884(99公司开户)   单位地址:99公司客服电话99公司开户电话
联系电话:17508888884 传真: Email:13475953851@163.com
浏览次数 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