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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说工程质量缺陷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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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03年7月,新兴工厂将某专用厂房工程发包给江帆建设工程公司承包施工,双方签订了书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施工过程中,2004年9月在建筑物主体基本完工时,却发现建筑物不均匀沉降和结构裂缝。随后,发包人某工厂召集设计、勘探、监理、施工等单位和地基研究所的有关人员,召开专题会议,对工程沉降和倾斜的原因进行分析论证,并提出应采取的补救措施。
  其后,新兴工厂委托专业单位对建筑物沉降进行观测,对地基进行复勘,并委托其他公司对该工程的地基采取加固措施和结构裂缝进行处理施工。经观测,建筑物不再继续发生扩大不均匀沉降后,由江帆建设工程公司继续施工,直至完工。
  2005年3月,该工程经过多方竣工验收,质量合格,并随即交付给发包方使用。
  在对工程价款进行正常结算之外,对建筑物不均匀沉降产生的原因、各方的责任、以及对处理不均匀沉降发生的经济损失如何承担,产生分歧。
  为此,新兴工厂申请仲裁,要求:1、确认不均匀沉降造成的经济损失为人民币200万元;2、依法确认被申请人江帆公司过错责任,并按责任大小比例裁决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律师视点
  1、发生建筑物不均匀沉降的原因、及各方责任大小的划分,系专业性极强的工作,需由仲裁庭委托专业部门科学作出。本案经委托鉴定查明:该建筑为土岩组合地基,且持力层底坡度大于10%,为不均匀地基,地质情况复杂,技术措施不当,致使该建筑物产生倾斜。仲裁庭认为:该工程地基发生不均匀沉降,系一果多因,责任不能简单归责于一方。施工期间雨量大,雨水渗入地基,使地基较软,承载力降低,变形加大,也是造成不均匀沉降的原因之一,故承包人承担20%的责任;其余80%责任由发包人自己承担,或另案向有责任的设计、勘探方追索。
  2、仲裁庭确认因处理不均匀沉降,发包人已支付的经济损失为25万余元,其中包括测量费、地基复勘费、结构裂缝处理费、地基加固处理费等项目。承包人赔偿5万元。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发包人因为提供的设计有缺陷,或提供、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指标、或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从而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的,应当承担过错责任。本案中,建筑物的设计、勘探资料成果均是由发包人提供的,因设计、勘探文件不详实而存在的瑕疵,只能由发包人自行承担或另案向其他责任方追索,不能全部归责于施工承包人。但与此同时,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本案的结果,由承包人承担了20%的责任,主要责任由发包人自行承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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